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应该注意哪些内容?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 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1、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2、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探视的方式可以 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尽量弥补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3、探视权的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 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婚生亲子女,还是养子女,以 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者私生子,对方都有探视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探视权的实现。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根据离婚判决或者协定(需要经过公证)探望子女,法院可以对该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北京离婚律师指出在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后,还强行探望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二、探视权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探视权是离婚协议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应该具体将其内容尽量明细明确化,避免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增加双方诉讼的成本。如果万不得已离婚的话,我们也应该好好了解探视权的具体特征,这对我们百里无一害。
  
  
  


·如果撤回起诉国家赔偿还能给吗?
      撤回起诉国家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撤回起诉后,也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民拘留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可以申请赔偿,对于公民逮捕后,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讯逼供有虐待行为造成伤害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


·出轨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我国如今频繁发生的现象,而离婚的原因不计其数,有的是因为双方的生活习惯难以接受,双方家庭的不合适,更多的一个原因是其中有一方出轨引起的离婚,在离婚时就需要分割财产,对于出轨一方的财产分割法规也有说明,那出轨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


·抚养费诉讼多久可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
      抚养费诉讼多久可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


·国家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国家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


·诉讼离婚案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夫妻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话,则就要对相关的内容有一个了解。除了要知道自己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外,同时还要搞清楚诉讼离婚案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对此,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案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 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事先垫付一定的诉讼费才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最后就要由原告承担诉讼费。那到底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呢?我国法律中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诉讼费谁付 离婚案件的起诉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


·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离婚时会出现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那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一定的情况下提出,那什么情况下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结婚多久离婚算骗婚?
      结婚多久离婚算骗婚? 结婚多久离婚算骗婚,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婚姻诈骗,简称婚骗,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


·离婚案被告转移财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离婚案被告转移财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一、离婚转移财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会。 1、离婚时,一方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另一方搜集到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后,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出示给法庭...


·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否可行?
      我们知道,离婚夫妻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不抚养的一方必须定期探视子女。可是,人们对于请律师陪同探视的问题不很清楚。那么,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否可行?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


·怎么样才算分居,分居离婚要哪些证据
      在去法院离婚时,一般来说如果能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从而提高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那么,在实践生活中,怎么样才算分居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样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