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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对象分类有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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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分类有多少种?
  
  一、行政强制执行对象分类有多少种?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分类有12种。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第33条的规定。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在当代社会目前为止行政强制措施它是有很多的种类的,除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话,还有执行执行规定当中,它根据实施机关的不同会分为不同的一个种类。比如说行政处罚的话,它只能够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机构来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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