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隐名股东协议具备法律权益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房地产隐名股东协议具备法律权益吗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及其类别(一)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1、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即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2、隐名股东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在日常的公司运营中,由于公司章程未登记实际投资人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实际投资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于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在这里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以此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这一法律特征,我国《公司法》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二)隐名股东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作不同的分类。1、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是否在公司中实际行使其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分为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实践中的隐名股东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显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二是由隐名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而显名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性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股东,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股东。2、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股东可分为协议隐名股东与非协议隐名股东。(1)协议隐名股东。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由隐名股东一方向公司投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2)非协议隐名股东。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未经双方协商,私自以显名股东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3、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根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股东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1)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股东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隐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因此隐名股东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等都要受到影响。(2)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有些隐名股东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而是隐名股东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或显名股东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等原因造成的。这种类型法律关系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这类股东在公司内,依然具有相应的利润分配权。相关的公司盈亏,这类股东同样具备相关的合法权益,但在这类公司的管理阶段,相关的隐名股东无权进行干预。我国的公司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这类事件的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费标准是什么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依据财综[2009]24号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依据鲁价发[2001]30号文件规定。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


·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吗?
      一、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补偿吗? 国有土地自建房拆迁时是有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


·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如果想要在农村建立养殖场的话,由于农村的土地性质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只有农用地和宅基用地。而养殖占地通常情况下占用的都是农用地,所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和正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有所区别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


·日照市茶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日照市茶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农民在土地上耕种,获得收入。如果国家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赔偿。各地因为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赔偿标准并不相同。山东日照有许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种植茶叶,那日照市茶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


·在外地买房子首付多少
      在外地买房子首付多少1、购房者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采取贷款的方式,要确定这个房子总价多少钱,首付多少,而总价减去首付就是贷款的钱。首付是不能贷款的,所以购房者你的手上必须要有些现金,一般的首付是30%。2、如果你手上的钱多于首付的30%,那么你还可以再给现金,这样做的原因是减少你贷款...


·监视居住能否异地执行?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么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诉...


·农村宅基地遗产继承法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继承需要过户费吗?需要,过户费主要包括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具体如下:1、继承公证费。按照评估价的2%或受益额的2%收取,低不低于200元。2、评估费用,一般100万以下部分差额计费比率 大约是千分之五, 100万-1000万 是千分之2.5....


·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四川省简阳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会征用到农民的土地,为了弥补农民的损失,财政会下拨一笔补偿款。在实际操作中,征地部门和农民之间经常就征地补偿发生纠纷。这时,农民可以按照当地政策,依法维权。那么简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我们一起跟随...


·绥化房产有土地使用证吗
       绥化房产有土地使证吗 没有,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就是通常所说的房产证。房产证由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房屋产权是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和房...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