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肩关节炎算不算工伤?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对于肩关节炎算不算工伤?
  
  一、对于肩关节炎算不算工伤?
  
  不算,这种病是常见病,得这种病并不一定是在井下工作才能造成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工伤原因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处理,如果确定为工伤事故的,那么是可以按照规定来获得工伤赔偿的。
  
  


·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是工伤吗?
      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是工伤吗? 一、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是工伤吗? 下班时间在工厂宿舍里面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


·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员工的工作岗位一般是在入职的时候就需要确定清楚的,这样双方才能知道该员工是否适合该岗位。但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工作一段时间后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况。不过有的单位确实很随意的进行变更,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可...


·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
      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有哪些情况 一、没有转正的员工可以被辞退都有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哪些?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哪些? 一、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哪些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


·劳动合同法九大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法九大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用人...


·在现代法律社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而
      在现代法律社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而建筑工程又关系着国家、公民等等的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更加重要。相关部门会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的范本,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真实情况的变化对范本进行改变。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范本是什么,的我们在这...


·一、在暑假餐厅招童工违法吗?
      一、在暑假餐厅招童工违法吗? 餐厅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工程质量玻璃保修期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量玻璃保修期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性质: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一、沈阳市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准备什么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