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单方违约责任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单方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单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了解这些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在合同中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我们一定要积极的维护权利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得到应有的赔偿。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单方违约责任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咨询茂名律师 。
  
  


·合同标的内容怎么填 ?
      合同标的内容怎么填 ?一、合同标的内容怎么填 标的就是合同涉及的物和价钱。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二、合...


·合同辞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合同辞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


·何时当事人能解除合同?
      何时当事人能解除合同?对于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除非满足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任意解除合同将会构成违约。那么,何时当事人能解除合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何时当事人能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下述情...


·合同到期就可以辞退吗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如果合同到期可以不上班吗
      如果合同到期可以不上班吗?员工在入职之前都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与单位达成协议,并且享受应有的福利和优惠政策,而一般的合同上都会写明工作的年限是多久,但是年限一到且合同到期可以不上班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这就给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到期可以不上班吗 到期后不续签,...


·锑矿购销合同范本
      锑矿购销合同范本 锑矿石是大自然形成的珍贵的材料,不同的地质条件形成的锑矿石各有差异。锑矿石用途广泛,所以开发价值高。今天我们为您列举了一份锑矿石购销合同范本,从中就可以知道锑矿购销合同范本内容应该包括哪些。 锑矿购销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1、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业主大会; 2、由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移送管辖合同纠纷属于简易程序吗?
      移送管辖合同纠纷属于简易程序吗?不属于,但可以适用;如果该案件是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居间合同书的特征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合同书的特征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


·离婚合同被老婆抢走怎么办?
      离婚合同被老婆抢走怎么办? 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协商不成的,建议及时起诉主张离婚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规则】 1、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则: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是当代贸易成功的必要保证,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分为不同的形式,可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诚合同、实践合同等很多种,其中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尤为常见,但是也最容易混淆,那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