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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采用注销或设立新单位方式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工作年限怎么认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的长期性、稳定性。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持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而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亦或者采取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的方式,将劳动者工龄“清零”,上述行为均属规避劳动法的行为。出现以上情形,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不服从调岗拒不到岗能不能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劳动者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劳动者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劳动者未与任何关联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各个关联企业交叉提供劳动,接受不同关联企业劳动管理的情形,或者劳动者与其中一个关联企业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企业提供劳动,并接受...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何种标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文,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究其实质则是立法变化而引发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竞合的问题。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


·违反单身约定,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明显是对聂女士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


·公司因为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可以延迟发工资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


·公司的股东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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