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债务转让给一方需要哪些条件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债权债务转让给一方需要哪些条件? 一、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知,债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转移主要有以下实质:
  1、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2、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也即是债务受让人和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债务义务,此债务是完全的原债务,而不是由第三人产生的新债务,面对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承担人也依转让协议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债而产生的利息也随同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到由第三人承担。
  3、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二、债权债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由此可见,针对债权债务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债权债务转让给一方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转让的债权合法、转让债权债务内容不能变、并且要各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等。在满足这些条件后,各方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债权债务转让。


·罚金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罚金是对于犯罪人是一种强制的、金钱上的惩罚,然后再向国家缴纳的一种财产刑。而罚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条规定,一般是针对于一方履约或者一方延长履约而出现的条款。那么下面我们就带着您深入地了解一下关于罚金条款的知识吧!罚金条款(penalty)是指合同中规定如由于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次《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


·公司债券如何发行的?
      公司债券如何发行的? 一、公募债券(专业名“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1、“大公募”全名“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字太长,现在您统一都喊大公募。 适用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公众投资者,简而言之,愿意买的人都可以买,个人也可以和打新股一样参与进来。 2、审批方式...


·结婚前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之间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对抗债权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对抗债权通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若尚有债务尚未清偿的话,则此时要求夫妻对债务问题作出处理,之后才允许离婚。要是选择协议离婚的,则需要离婚夫妻对债务作出协商处理,那此时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对抗债权呢?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协议是...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
      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样本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王?????? ,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 ? 市 ? ? 区 ? ? 路,身份证号码: ? ? ?,现经常居住地:?????? 被答辩人:陈?????? ,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恶意欠薪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


·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
      有些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会在贷款的金额数目留下一些,作为保证金。以保证公司能按时归还贷款,之后保证金也会退回公司的账户当中。如果说,公司出现问题,法院对公司贷款中的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共同来看看关于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的规定吧。一、贷款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


·无债权债务离婚还要注意什么
      无债权债务离婚还要注意什么 一、离婚证办理地点在哪里? 离婚证办理地点根据夫妻双方意愿而定。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那么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证; 2、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原则上应当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办理离婚; 二、离婚证办理有哪注意事项? ...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该怎么写?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该怎么写? 一、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甲方是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100%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