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内容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常因承包土地的使用、生产经营、经营收益的处置、流转、调整、收回以及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持不同看法和意见,从而导致承包经营纠纷的产生。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根据纠纷的当事人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组织成员中村民作为承包方。他们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过程中。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有些发包方强令承包方搞样板田,种植农民不愿种植的作物,否则即将承包方自主种植的作物予以铲除等。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发包方违反民主议事原则,将土地发包给少数村民或其它人员等产生的纠纷。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例如,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楼房,搞房地产经营。
  
  (二)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
  
  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承包方组织经营生产的过程中,侵犯他人承包地或相邻承包地排水、用水、通行等相邻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是相邻权之间的纠纷。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承包方之间因承包地地界位置不清引发纠纷。
  
  (三)承包方与受让人的纠纷
  
  承包方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如承包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承包方交付了定金,因第三方干涉造成转承包方无法开发,转承包方要求承包方返还定金;或者转承包方交付了定金。承包方又将土地另转包他人,承包方与受让方产生的纠纷。
  
  (四)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
  
  
  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一般发生在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以后,与受让方发生的流转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如果不是发包方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类纠纷一般与发包方没有关系,多发生在承包方和受让方之间,多数为流转合同纠纷,也有互换承包地后因土地质量、用途、周围条件等发生变化引起的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成因
  
  (一)土地效益的提升,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程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抓手,启动了城市资源施惠农村的历史转变,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新的高潮,许多在城镇打工的村民也开始返回家园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针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济和利益因素导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发生并且较长时间地存在是中国目前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原因,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是目前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引起纠纷
  
  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使农民感觉到种地不仅不贴本,反而有利可图。个别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管当初是否自愿流转土地,现在均要求继续承包责任地,出现了抢种自己原来承包地的现象,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纠纷。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条款不清,流转的手续不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土地承包纠纷中,即使双方订立了承包合同,也存在合同条款不清等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发包程序不规范,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等。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很多农户在土地流转(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时并没有完备的手续,只是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既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并因此引发纠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解决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的途径有: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继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于缺乏来自第三方的疏导、斡旋,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成功率较低。
  
  (二)、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同时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省去参加仲裁和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调解方式程序便捷灵活,不至于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纠纷及时处理。但是若对土地经营纠纷案件简单处理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生产的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调解应以合法自愿为原则,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还是显著的,其中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任何情况下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三)、仲裁解决。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同时,它能够充分地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也要注意,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不是“一裁终局” 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再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这会让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外,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从我国农户目前收入现状而言,仲裁费用往往是个很大的负担,解决纠纷必须考虑有利于减轻农户成本的方式,尽可能为农户提供免费的仲裁服务,才能逐步使仲裁制度深入实践,得到民众的认可。
  
  (四)、诉讼解决。针对采用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在处 理时应简化审理程序,强化诉讼调解。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季节性特点,如不及时处理,势必错过季节,影响生产,甚至导致土地无法耕种的后果,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应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依法尽可能简化审理程序,争取快立、快审、快执,尽量不影响农业生产。对于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结的案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农户的损失。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每件案件的审理都影响重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应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多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彻底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五)、做好法制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实现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经营纠纷发生的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农业方面的相关法律,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平时的工作中政府应主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指导,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上文就是关于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一些信息。总而言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于过错方的不一样分为不同的类型。可以仲裁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


·土地使用权置换有什么办法?
      土地使用权置换有什么办法? 土地使用性质常常有很多种,但是土地不可能永远只做一种用途,那么当企业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时候有什么办法,需要走哪些程序了,下面就由本站的我们来为您解答土地使用权置换有什么办法,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土地使用权置换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


·广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大省,一个省的经济进步必然少不了建筑物的更新,这样才能带动更多的交易流通,产生更多的GDP。可是土地的建设就涉及到征地补偿,要处理好与农村人民的征收协议,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下面我们来看看广东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实际上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按照山东在国家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地方都在搞征地拆迁,对于当地农民而言,最关心的就是能够拿到多少补偿款。省规定,各地应该在两到三年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以...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是怎么规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


·土地使用出让与划拨区别
      土地使用出让与划拨区别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规定使用年限,但是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和使用费,而后就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多数是政府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取得方式,但土地使用出让与划拨区别也是很大的,下面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


·重庆黔江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庆黔江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20%的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由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使用该款项时,经所在地街道、镇乡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将该款项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也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征地农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哪里颁发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哪里颁发的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


·北碚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
      北碚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北碚这个城市吧,其实这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尝试按照既定规划打造的经济开发区,其经济发展惠普是较高的。生活中,经常会土地旁人说,要想知道一个城市入户,可以从当地的土地使用权来判断,北碚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 北碚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有: ...


·湖南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一、湖南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流程湖南省公安厅4月28宣布,为方便在外务工、求学、经商的湖南居民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省公安厅推出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新举措。离开户口所在地的湖南居民,可以到省公安厅设立的受理服务点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换领身份证也可凭损...


·铜仁市万山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有哪些?
      铜仁市万山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项目有哪些?现社会的经济发展,在高速的状态下同样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因为发展就需要用地,用地就要破坏原本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于是在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问题下,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例如人民利益补偿不到位,造成人民和政府的矛盾,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