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起到很大的作用。每个地区由于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在承包土地中所遇到的问题也就不太一样。在吉林省关于处理相关纠纷就出台了相关法规。那么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相关法律内容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土地承包的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吉林省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规定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发布,吉高法[2008]24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依据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或第三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三、双方当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属民事诉讼主管。但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四、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的部分无效五、土地承包合同虽以农户代表人个人的名义签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农户代表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员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流转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并且在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即应认定流转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员主张返还其承包经营权份额的,不予支持。六、转包人、承租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人的,承包方请求解除与转包人、承租人的转包合同和租赁合同,并请求确认再转包合同和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七、对于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或农户成员,如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八、承包方中的一人或数人,因升学、服兵役、考取公务员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只要其所在的“户”还存在,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则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依据《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施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拖欠承包费的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并对外发包,以发包收入折抵拖欠费用,现合同未到期而承包方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许可开发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未与之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荒地予以发包,承包人与开荒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应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但符合不当得利条件的,应当对开荒人的开荒投入予以补偿。十一、在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难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明确“坐落”、“四至”界限,再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对于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十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应由与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经营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十三、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在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补偿费用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补偿费用。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之前,就已经发生补偿费用的,其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十四、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主张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原土地承包关系未发生变更;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互换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因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于他人,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十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要着重进行调解,要依法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注:该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该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从上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为了解决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吉林省高院出台了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相关标准。关于土地经营权属问题的纠纷是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的,纠纷的解决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土地高效的利用方面。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 并不是城市中才会出现土地征收的情况,有些时候国家为了能够带动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保障当地人民的生活,会征地建设一些利民工程,虽说征地后所用地的原有居民就需要搬迁到其他地区生活,但这些居民是可以得到土地以及经济补偿的。那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 在当代社会,关于土地的使用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在中国,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在使用这两种类型的土地的时候,都会分别发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怎样办理?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


·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多元化的,我们在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以后,可
      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多元化的,我们在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以后,可能会将土地租赁出去。在我们出租或者租借别人的土地时,应当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土地的使用和改建等各个问题,都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于土地使用租赁合同怎么写的问题,小伙伴们可以参考以下的资料进行。 土地使用租赁合同怎么...


·行政拘留在当地能查到吗?
      行政拘留在当地能查到吗?行政拘留可以查到,行政拘留不算犯罪,一般不记入档案,会留在公安局内部的网络系统中。只是在所属处罚机关存档备查的,即县级公安局或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派出所备案。所以不用担心的,没有案底。案底一般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


·山地司法强拆怎么补偿
      根据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计算补偿款,在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对于拒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被行政强拆后的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决定》中载明的进行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为多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为多少按照现在的政策和相关规定应该是每平方每年缴纳2块钱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的租金。计算方法: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经常要求法院冻结对方房产等固定资产。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对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进行拍卖。在拍卖之前,法院会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控制好拍卖过程。那么,法院拍卖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


·各省市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其实都是因地制宜的,我国允许各政府自己
      各省市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其实都是因地制宜的,我国允许各政府自己制定一些政策来规划本地的发展状况。所以有一些省市在房地产市场和其他方面作出的一些重大改革,在实行的时候如果比较好的话,都是可以互相借鉴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租售同权南京条件是什么? 一、租售同权南京条件是什么? 能享...


·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国家或者地区要进行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来保证工程建设的完成。不过,国家政府在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为了避免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就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赔偿办法。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菏泽征地补偿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


·住宅类型土地使用权来源的种类有哪几种
      住宅类型土地使用权来源的种类有哪几种两种,一种是划拨另一种就是出让。1、划拨一般是政府用地、军事用地、教育用地等,是国家无偿给使用方使用的,出让,一般是企业用地、城市商品房或者商业性用地等,是使用方花钱买使用权限的。2、我国的土地证,是使用证,不是所有权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职责是什么?
      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职责是什么?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征收更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土地征收信息往往掌握在国土管理部门手中,及时、准确、合法地公布相关信息既是国土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刚性规定,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