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高楼不断耸立的今天,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都在逐年上涨。建设工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高楼不断耸立的今天,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都在逐年上涨。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工人都是随处可见的行业和公民。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工作也是纠纷高发的一个行业,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安全性、技术性等,使得在发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管辖权的确定成为实践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最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确定
  1、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就建筑是施工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会涉及到施工合同的认定,管辖的法院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根据最新的有关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找到解决的答案。在具体纠纷发生后,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因此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已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停运费和误工费规定是什么?
      停运费和误工费规定是什么?停运费和误工费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赔偿费用,前车主要是发生交通事故,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被损坏,需要进行赔偿。后者是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受到伤害,人员不能工作,这段时间的费用赔偿。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批复中...


·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一次性支付吗?
      法律意义上的误工费是一次性支付吗 赔偿款是可以分期支付的。以往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这是一个...


·一、餐饮劳动合同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一、餐饮劳动合同书样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


·受害人工伤认定期间要请假吗?
      受害人工伤认定期间要请假吗 1、工伤期间不需要提交假条2、如果构成5级及以下伤残,辞退要发给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医疗补贴3、如果构成4级及以上伤残,不准辞退,并且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
      从表面上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只有一字只差,同时,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很多人都认为它们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其实不是的。那么,在法律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


·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


·工程在建设初期经常会有人来查看,这是为了工程能够正常的施工以
      工程在建设初期经常会有人来查看,这是为了工程能够正常的施工以及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因为一旦发生此类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工人或者是完工后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所以您就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什么问题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什么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


·离婚后工资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后工资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后工资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后工资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存款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都平均分割,但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分割方式。离婚之后自然不存在夫妻关系,那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2021年1...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主要是什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职工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可以吗
      职工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可以吗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此可见,受伤职工自己也是享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的权利。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