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工作中,女性是劳动力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女性生理生上的特殊性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工作中,女性是劳动力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女性生理生上的特殊性,国家在劳动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以保障女性职工劳动权益。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女工哺乳期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女工哺乳期规定
  1、《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第六条中第(一)、(五)项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方面
   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就是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女工哺乳期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中,这些规定可以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广大的女性朋友可以多加了解一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没保险怎样工伤鉴定?
      员工没保险怎样工伤鉴定?员工没保险,也是可以向司法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的,因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所以公司没有购买是公司的责任,不影响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区别仅在于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赔偿金由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而公司...


·调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区别是什么?
      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公司调离工作的情况,这是不同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的,那么工作调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什么区别呢?在调离工作岗位中企业与劳动者应协商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下面您就一起来了解相关知识,请继续阅读。 一、企业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 《劳动...


·受伤职工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我们发现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请的。但有些时候,单位为了逃避对受伤职工的责任,往往就拖延申请工伤认定。那此时受伤职工或其家属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受伤职工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
      在我们需要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一般是需要进行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 不可以造假,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


·苏州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3是什么
      工伤是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工伤的等级随着受伤程度的不同,也是不同的,根据实际的受伤情况和严格的等级划分标准,经过严格的鉴定得到一个符合实际的受伤等级,工伤等级标准是严格的,苏州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也是如此,但是具体的标准内容如何,可以到本文看看。 一、苏州十级工伤鉴...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规定有哪些?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2、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合同。3、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其...


·怀孕期间请假国家规定扣除工资吗
      怀孕期间请假国家规定扣除工资吗?怀孕期间请假单位不得扣除工资,但是员工在怀孕期间未为单位提供劳动,员工请假是按照正常员工请假,单位是不需要为员工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的。但是单位不得以此扣除员工以往工资。依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


·员工工伤待遇
      员工工伤待遇 1、 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开除有补偿金吗?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开除有补偿金吗?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之间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方面必须遵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外,其他的均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以不执行。...


·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农民工欠薪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