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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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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就很难取得工程的建设权。建筑企业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工程的建设权,不得已而接受发包人的垫资要求,进行垫资建设。第二,垫资符合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实践中建设工程发包人只需预付给承包人部分款项,进行工程备料等前期准备,其余的工程款项一般是由承包人垫付。此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发包方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项。第三,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禁止垫资行为,《合同法》52条列举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中也不包括垫资情形;

    关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认为:首先,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根据建筑行业的行业习惯,工程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成后的结算款、期满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损失。其次,如果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过大,则会对其他抵押权的实现产生影响,不利于保护其他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款以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拖欠工程价款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法条没有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致使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约定抵押权冲突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影响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以该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一般债权发生冲突时,该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承包人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外性规定。明确了在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来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优于银行贷款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怎么算利息?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 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


·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
      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确立了固定价不予鉴...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


·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中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1.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挂靠人。2.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实际施工人的的外延更为丰富,一般法院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是否有效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判定。首先,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


·工程价款债权在破产申报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向发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及享有优先权,以使得相对方以及其他债权人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当事人未明确主张自己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权利仅能视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发包人没钱付工程款怎么处理?可以起诉开发商吗?
      1、协商追偿。现实生活中,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或许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说:“你去跟他要,和他协商啊!”。这确实一种可以选择处理的方式,但当发包人一拖再拖甚至无力付款的时候,协商追款的作用其实不大。 2、尽快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处理,尽早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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