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今,大兴土木,建房扩房已经不是城里人的独有做法,农村人也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如今,大兴土木,建房扩房已经不是城里人的独有做法,农村人也对建房扩房问题津津乐道。一个又一个中心村,集体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农村人也开始注意起宅基地问题。那么宅基地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行政纠纷解决原则又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行政纠纷解决原则有哪些?
  
  原则1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3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原则5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村户口的一份福利,关于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以及农村宅基地确权行政纠纷解决需要依靠哪些原则,我已经通过上文做了详细的解答。希望对于面临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的人有帮助。


·房屋还未被征收离婚能分得补偿吗?
      房屋还未被征收离婚能分得补偿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后还有没有权利分割视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政策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则户口未迁出的...


·住房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
      住房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这个问题得看是谁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销售没给你介绍清楚现在的政策而使你没法办贷款的话,可以直接找领导说明情况,要求退房。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办不下来贷款,而且如果当时的合同上说明贷不下款来不属于违约的话,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没说明,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建...


·房产加名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房产加名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结婚是每个人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而房子是现在很多人结婚都看中的东西,一些女方在结婚时会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添加上自己的名字,因此引发许多纠纷。那么,针对新婚姻法房产加名这一问题,我们整理了房产的新规定。一、房产加名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在国内许多城镇,都...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状况的差异,和房屋拆迁的纠纷频发,因此各地都出台了关于当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由于各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许多区别,因此了解当地的拆迁补偿条例十分有必要。那么,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


·北京买房条件是什么
      在北京买房子,应该是许多北漂人的梦想,需要不断努力赚钱才有能购房的能力,当你有购房能力的时候,是不是就意味着您可以在北京买房子了呢?其实不然,还是有许多限制的,那么在北京买房究竟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将在本文中告诉你北京买房条件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北京买房条件是...


·上海过高的房价是居民在购房的时候需要考量的一个因素,如果已经
      上海过高的房价是居民在购房的时候需要考量的一个因素,如果已经选择好了合适的房源的话,那么一定要知道,在买房的时候不仅仅是需要购房者交纳首付的。除了首付以外,还有一些计划性的支出,就是涉及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房地产税和其他的一些费用。那么,在我国上海买房子叫什么税费呢? 一、在我国上...


·对于个些想要买房的人群来说,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一定是好事,不但
      对于个些想要买房的人群来说,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一定是好事,不但可以为自己省一大笔钱,而且也减轻了自己的压力。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很多人满足购买首套房的条件,将准备买的房子申请成为首套房。那么,首次购房优惠政策有什么?请您阅读本文。 一、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和所需条件? 1、对个人...


·应该如何审查房屋中介资格?
      现在做房屋中介生意的越来越多了,其中主要还是以私人为主,这个时候可能当事人就不太放心了,怕自己遇到黑中介,损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委托房屋中介之前,最好先对房屋中介资格做出审查,那究竟应该如何来审查这个资格?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选择二手房中介 购房者在...


·房子产权到期以后怎么办
      现在人们对于房子越来越看重,房子的价格也十分昂贵,现在房屋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现在许多人关注房子产权问题,房子产权到期以后怎么办?为您解答。 一、房屋产权的概念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


·德州拆迁厂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德州拆迁厂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虽然是一个经济强国,但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却是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会遇到,厂房拆迁的事情。不管是征地还是拆迁,国家都会给我们一定的补偿。那么作为一个德州市人民,如果我们遇到了厂房拆迁的问题,我们最关心的可能就是有关德州拆迁厂房补偿标准了。下面我们将...


·一、遗产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
      一、遗产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是什么 1、公证: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 2、房地产管理:继承人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之后,需要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