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担保和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这就形成了担保法中的本担保。
  
  而反担保,是针对本担保而言的,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也就是说,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最终的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公司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如果没有反担保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公司资金也就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反担保最终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
  
  二、办理反担保抵押成立的依据和成立的条件
  
  (一)依据
  
  办理反担保抵押成立的依据主要有:
  
  第一,《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条件
  
  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求某一家担保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再次签订《保证合同》。在前面主合同成立条件下《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担保公司要求《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屋作为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所以,从中总结房屋抵押中的反担保应该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发放贷款”。换句话说就是担保公司不能独立与抵押人(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债务人应先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自己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担保。
  
  第二:担保公司可以协商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担保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三、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三)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综上所述,我们首先是要明确反担保的概念,其实就是债务人对担保公司也要提供担保,目的是保证第三方资金安全。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在这个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登记,担保企业就没有对债务人担保物的处置权,这样就无法实现资金的安全。
  
  


·公司注册股权分配应该怎么确定?
      公司注册股权分配应该怎么确定?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即经济...


·公司注册时间及其步骤?
      公司注册时间及其步骤?我们会发现,现在很多大学生在校的时候就开始创业了,虽然创业的项目多种多样,规模也不尽相同,但是前提大体都得先注册一个公司,那么问题来了,“公司注册时间及其步骤”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您带来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公司注册时间 一般注册公司大概需要...


·多人股东是法人独资吗
      朋友说自己所在的公司有好多个股东,但是他一种很疑惑一个问题,那就是多人股东是不是法人独资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简答,让我给大家解答一下。所谓的自然人说的就是完全可以自己承担所必要的民事责任的单独个人。如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的出资,那么就是自然人的投资。如果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合伙企业有哪些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有哪些基本特征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融资立法有一定的限制。并购的首要条件是资金,而资金来源需要有法律作保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可利用的三种主要融资渠道即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在立法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1)在贷款融资方面,...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是什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


·民营企业人员受贿怎么处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我国民法上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等事项,目前我国主要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在,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是如何规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改善,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人们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理财。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由于股权投资的风险性是比较高的,故而有些单位会在经营范围内提供咨询服务。你是否知道,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


·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股权转让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流程,双方应经过一系列的特定程序才会完成股权的转让过程 ,如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股权变更等等,而股权转让是需要进行公示的,那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期限是多长时间?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