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不仅使农民的土地得到了有效保障,还提高了农民生产劳作的积极性,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比较长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并赋予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主要是发包土地,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义务主要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
  
  (2)承包方的权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等。承包方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在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地的调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强调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证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能够有一份承包地。
  
  (4)对土地承包中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5、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分别对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
  
  发包方应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承包的程序要公开,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依法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组织实施。
  
  2、公平原则。
  
  主要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3、公正原则。
  
  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四、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4)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2、土地承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3)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5)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土地的行为,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2、对承包方的保护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保障结婚、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阻碍。
  
  (5)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
  
  (2)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目前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资源开发,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4)必须依法进行。
  
  (5)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总共有六项,分别是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以及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势在必行。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村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实践中有诸多困难,但这是改善农村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
  
  


·土地使用证没有年限有哪些情况?
       当今社会,国家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保障土地的利用价值,通过给土地使用者发放土地使用证来界定有效使用年限。而不同的使用方式也会影响到土地使用证的年限,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几十年而有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年限设置。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异地离婚法院费用是多少
      从之前文章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夫妻如果想要在异地离婚的话,则只能是起诉离婚,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让法院来判决离婚。那么异地离婚法院费用是多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异地离婚法院费用是多少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


·买二手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吗
      一、买二手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吗?1、需要,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如果购房之后不及时办理土地证将面临很大风险:虽然房产证握,但土...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办土地死亡后一般都是逝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接继承,具体的分配可由家庭内部成员商量。 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


·宁夏高速征地补偿标准2023有哪些
      宁夏高速征地补偿标准2018有哪些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装修费、搬迁费、奖励费等。二、产权调换(仅做参考)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年检过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年检过期怎么办? 一、土地证会过期吗 《物权法》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是续多少费用都没有明确。这其实就是土地证会过期的,因为我们的土地年限到了是要重新出让的,重新出让是需要按照市场价来的,当然这个是所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高标准高价。 对于存量房是房龄比较老的房子来讲,土...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分配使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分配使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陕西征地补偿新标准
      陕西征地补偿新标准 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已经有实力有能力来进行进一步的现代化建设了。全国各地的城市与农村规划工作,多多少少都会涉及到征地。众所周知,土地被征用,是有经济补偿的。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而不同。接下来, ?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不一致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出让应当注意什么
       在我国国家的管辖范围内,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财产,我国公民只是具有相应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进行私自占有。其中就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出让而言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您是否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出让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在出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权属的调查等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


·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当今社会,拆迁户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政府或者开发商征收房屋之后,给予的补偿不合理,但是很多人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在遇到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之后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这都是不合理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