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哪些好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与以往的《条例》不同的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的新条例在调整用人单位的制度方面及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也是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举措。那么新的合同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读!
  
  一、合同续订
  
  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应当补签并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时,再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外获利。新《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法》列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20多种情形。”陈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得不偿失的事情。
  
  此外,新《条例》明确,劳动合同书,应在签订后五日内交付劳动者。
  
  二、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中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作出规定,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中止”即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作出了试用期中止的规定。但因该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病假工资。
  
  三、劳动派遣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资源市场。
  
  在我市,劳务派遣工在建筑行业、船舶修造行业被广泛采用。然而,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快速发展,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年7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对此,新《条例》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人数、合同、岗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四、高温津贴
  
  新《条例》将劳动者关注的高温津贴和岗位津贴正式纳入,这意味着,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单位再不支付高温津贴,将属违法行为。
  
  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此外,新《条例》还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及医疗补助费”、“脱密期”、“竞业限制”、“服务期”、“非全日制用工”、“实习生管理”等34个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规定。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法细则的解读,我们除了知道新法的意义外,作为求职者更要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更应该及时的站出来保护自己及他人。了解了新法之后,相信您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在我国规定工伤鉴定是问患者吗
      工伤鉴定不是说员工在遇到工伤以后,一时半会儿就可以申请的。首先在进行工伤鉴定之前要求工伤认定的事项已经全部完毕,另外,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一般都是在患者治疗结束以后并且病情也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所以有一部分的工伤患者在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十分担心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规定工伤鉴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发出通知,如果是违规操作的话,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下面就是一篇相关案例。那么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赔偿案例?让我们通过这篇案例学习下相关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赔偿...


·工作合同到期两个月是否可以离职?
      工作合同到期两个月是否可以离职?工作合同到期两个月是可以离职,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


·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工伤,顾名思义,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包括是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一般是指身体上受的伤害。我国最近几年人口流动很大,大部分人工作都不在自己的城市,而是选择离开家乡在外地工作,不但有毕业后直接留在当地的毕业生,也有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不管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可以认定是...


·工伤认定成功以后何时做工伤鉴定?
      在生活中,如果在工作时间受伤了,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这其中也包涵了很多步骤,在经过工伤认定之后,还要再做工伤鉴定,若是鉴定结果达到一定级别,之后还可以有伤残待遇。那么工伤认定成功以后何时做工伤鉴定呢?让我们来给您解答一下吧。 一、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


·解除劳动合同与辞退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与辞退的区别是什么?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


·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样写?
      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样写? 法律越来越健全的现在,参加市场经营活动,还是需要签订合同,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比如承包一个装修工程也是需要签订合同,这样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您明确好各自的责任,做好分工,以免责任分配不清,既然要签订合同,那么我们就应该...


·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
      可以通过下面的途径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拿到仲裁裁决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