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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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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在怀孕以后,丈夫对其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一天接到老家的电话,家中母亲生病让其回家探望。丈夫回家半月后仍没有回来,打电话回老家说一个星期前已经回去。从此已经一年多了,儿子也已经出生,丈夫还是没有回来,下落不明。李女士想起诉离婚,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接到一方起诉后,通过公告查找对方下落。在公告期内无法查到对方下落的,法院将判决离婚。

    

     李女士可以等到丈夫下落不明两年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律规定,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李女士可以在平度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丈夫下落不明满4年,李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他们的婚姻自其丈夫被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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