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减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除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其他四种主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其实都是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的。而在此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想要减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那到底减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减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1)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减刑分为两种:
  
  (一)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减刑的条件中,具体分为了减刑的前提条件与实质条件。犯罪分子不能够自己提起减刑的申请,也不能因对减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而提起上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自己完全不参与减刑程序。
  
  


·死缓怎样执行,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死缓,相信您都曾听说过。实践中,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恶劣的人,往往就会判处死缓。那么您知道死缓是如何执行的吗?而死缓与我们了解的缓刑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一、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


·犯罪预备的含义怎么理解?
      犯罪预备的含义怎么理解?犯罪预备就是民事主体为了落实犯罪行为而实施的,制造犯罪条件的意思是为了实行犯罪而制造必要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要包括:(1)锻炼犯罪技术。(2)进行犯罪前的调査。(3)排除实行犯罪的...


·串标追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串标追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被批捕60天了会不会判刑?
      一、被批捕60天了会不会判刑?被批捕60天不一定会被判刑,因为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手段,所以还是要看具体案情。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批准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


·网络传销罪管辖
      网络传销罪管辖 网络传销案件属于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管辖的案件,但是往往线索来源于治安、网安、技侦等其他部门,这些部门可能会先于经侦部门了解传销的相关线索,因为这些部门往往可以先行发现传销人员的大量聚集,而网安、技侦在相应部门也能够掌握相关线索。在经侦部门从以上部门获取相应线索之...


·虐待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虐待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虐待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


·辽宁盗窃罪标准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盗窃作为一类常见的社会刑事案件,主要的行为表现就是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进行相关的牟利,来占为己有的一种行为方式。我国对这类案件的治理较为严格,那辽宁盗窃罪标准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


·警察打人犯法吗 警察打人会构成犯罪吗
      一、警察打人犯法吗 1、警察如果在普通地方殴打公民,是犯法的,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


·不予刑事处分与宣告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不予刑事处分与宣告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不予刑事处分与宣告无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2、两者的所适用的条件不同 《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要...


·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流程是什么
      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流程是什么?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警方拘留人的时间标准是什么?
      警方拘留人的时间标准是什么? 一、警方拘留人的时间标准是什么?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