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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6、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用人单位应给予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弥补,具有补偿性;额外经济补偿金是行政机关以规章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规定的一种处罚,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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