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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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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道德观念和文明程度也随之越发的现代化和人性化,在我国修改过的刑法中,就增加并修改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关于新刑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条款,为您提供专家的解读,这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修改是我国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表现,是我国社会和法制进一步文明和现代的体现。
  
   一、未成年人法庭代理人陪同接受讯问
  改后条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解读:以前规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修订后变成必须到场,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目前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修订之后,该条款被删除,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侧重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虽然有了污点,但为了保证其今后健康成长,不能对其有歧视,防止上学、就业有麻烦。
   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
  改后条款: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解读:以往的裁量不起诉,可以立即生效,但附条件不起诉有了考察期,适用的条件也不太一样。为了切实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新刑法颁布修改之前,北京市就开始进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在新刑法颁布修改后不久,北京市很快就开始实行新刑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了,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上,北京市一直秉承着感化教育的方针,并尝试执行新刑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并限定性消灭制度,以期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其以后能够在社会上正常地生活工作提供最大限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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