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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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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虽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这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该如何认定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条中排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理解呢?

      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釆原物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或管理等无关。 这部分的自然增值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古董字画,因为市场行情而价格翻倍,这部分的收益是不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么对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不属于孳息,也不能认定为自然增值,但是是由于所有人一方付出劳动、管理所获得收益,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我们根据财产增值部分的原因是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努力所得的,认为也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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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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