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孕期可以被解除合同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怀孕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然而对于在职女性来说,却没那么简单和轻松。她得协调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更要警惕丧失人文关怀的单位找借口解雇自己那么。那么在孕期可以被解除合同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孕期可以被解除合同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
  
  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
  
  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事实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因此单位一般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解除行为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女职工孕期被解除合同怎么办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有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女职工在孕期可以被解除合同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时需要是由于女职工的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从而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是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借口而解除,否则的话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民法总则合同法不同之处有哪些
      民法总则合同法不同之处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定 1、成立即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了审批、登记等条件,当事人另有约...


·开发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
      开发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现在很多城市在建设的过程中都会出现拆迁的情况,很多人一般与开发商会达成一定的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开放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维权的途径,这样很多人都会损失很多利益,我们为了使更多的人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


·书面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合法吗
      书面合同里没有违约金合法吗?合同里没有违约金也是合法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必须要约定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


·合同诈骗罪的金额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的金额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如下:1、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怎么办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怎么办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怎么办?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过就需要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在时效内行使撤销权的,那么撤销权即消灭,在合同未被撤销以前,自然仍为有效,应当予以履行,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


·合同履行方式怎么写?合同履行应遵循的义务有哪些
      合同履行方式怎么写?合同履行应遵循的义务有哪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都必须要根据合同的规定,依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十分重要了,那么合同履行方式怎么写?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


·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因对销售合同的履行不一,纠纷自然随之而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不得已走向法庭诉讼时,如何及时确定销售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呢?看似问题简单,实则是当事人维权第一步,就由我们简要为您概述。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认定?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认定? 近年来我国的旅游市场相当混乱,因此在跟着旅游团外出旅行时游客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游客在于旅游团发生纠纷时,要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途径有很多中,但是最有效的就是诉讼程序,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旅...


·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它的特征是怎样的?
      雇佣合同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类合同,但是很多人对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很多人都问过我们,雇佣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了,雇佣合同的特征又是怎样的? 一、雇佣合同法律怎么规定的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


·设计合同备案流程是什么?
      设计合同备案流程是什么? 一、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规则是什么? 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