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民事诉讼时效都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民事诉讼时效都有哪些? 一、合同法中的相关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四)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1、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2、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
  1、有明确的书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时付款的,另一方可从次日起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161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付款。
  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在买受人收到货物当时没有付款的,除非事前有约定,否则出售人不可能意识到买受人有不付款的意图,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3、以欠条的形式起诉的,若欠条上写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写明的日期第二日起开始计算;没有写明的,则随时都可以主张付款,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清偿欠款时开始计算,同时起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一般的合同纠纷的时效
  1、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中会遇到很多的时效,撤诉时效,生效时效,诉讼时效等。最重要的可能就是诉讼时效了,按照一般的民法通则,合同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到这里相信您对于合同以及合同在民诉中的相关期限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我们也希望以上有关合同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若您还想了解其他关于法律的问题,请咨询.
  
  
  


·合同中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中违约责任怎么写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


·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生效时间开始后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生效时间开始后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 担保的定义是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一般保证合同是...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合同有什么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出来的。《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现将各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是什么?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是什么?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


·合同怎样才能够成立 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有哪些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确保合同能够成立,否则,如果合同不成立,则自然不会产生一系列的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怎样才能够成立呢?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还需要对合同成立的问题进行举证,那么能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其答案。 一、合同怎...


·应届生签了合同毁约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应届生签了合同毁约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应届生签劳动合同毁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只是在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解约申请就可以了。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比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一、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在江苏省,为了让各个企业都能合法有秩序经营,增强企业的信用,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来规范。那么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下面,的我们就为各位做详细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


·合同法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合同法》将废止。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十分常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它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支付定金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不返还定金。这就是民法典的定...


·泡沫购销合同范本
      泡沫购销合同范本 泡沫购销合同范本 供货方: 合同编号: 购货方: 签订地点: 一、泡沫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泡沫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要求进行生产、试验...


·黑白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根据相关政策,有些人可能并不符合买二手房的条件,而为了规避这些“不利”政策,这些人就想出了找熟人帮助签订黑白合同。那么,黑白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其实这个问题也就是在问,我们应该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黑白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