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当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就要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选择,一般我们知道的,比如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相关内容。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有限并用,即:
  
  (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可以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可要求降低。
  
  (2)不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责任。
  
  注意: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是针对的迟延履行情形,违约方迟延履行,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后,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定金、进行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并用,但是不能同时要求。除此之外,被违约方还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是因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不能要求赔偿。
  
  


·一、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


·入职合同书范本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越来越以人为主,劳动法中就规定,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将工作时间,员工培训,薪资,附加条件等列清楚,双方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今天,就为您带来了2...


·开发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
      开发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现在很多城市在建设的过程中都会出现拆迁的情况,很多人一般与开发商会达成一定的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开放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维权的途径,这样很多人都会损失很多利益,我们为了使更多的人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


·店铺合同到期不续签拆迁有补偿吗?
      店铺合同到期不续签拆迁有补偿吗的概括 这个时候,店铺与有关部门就构成了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


·离婚时保险合同的财产如何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
      离婚时保险合同的财产如何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的不安全感越来越重,保障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商业保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现今投资渠道的丰富,商业保险在保障的基础上更多的承载了投资的功能,表现在储蓄型、分红型保险。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的,主要包括了财产保险、人...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联系是什么?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


·法律规定无期限合同能辞退吗?
      法律规定无期限合同能辞退吗? 一、法律规定无期限合同能辞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后,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的,例如劳动者有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很多时候在您买卖的时候自己不想经营了就会将货物交给别人,让对方承揽下来,并且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任务的,但是有时候承揽的人也会完不成任务的,在那种情况下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有什么呢?1、标的质量的责任...


·合同纠纷的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


·网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网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