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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民事纠纷中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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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村委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具体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一般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其社会管理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对于生产经营职能,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相应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

  

  2,村民委员会行使的职能。例如,村民与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体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职能——收益分配关系,与社会管理职能无关。然而村委会在从事生产经营职能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还行使了社会管理职能,这是造成人们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根源。因此,村委会在与村民涉及权益分配纠纷案件中是适格的被告。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有参与民事活动主体的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委员会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其职能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并存在基于上述民事活动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所以村民委员会具有为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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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业执照地址送达的问题
      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因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人民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故应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2.对于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作为违约损失予以赔偿的问题。因...


·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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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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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败诉后再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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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民事纠纷中的原被告?
      1,明确村委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具体针对某一项事务,其职能一般都是单一的,要么行使生产经营职能,要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其社会管理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即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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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物管是适格诉讼主体
      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其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丢失,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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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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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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