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相关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医疗过错相关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概念
  (一)《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在第五十四条
  明文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类型,即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其中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自然不涉及过错认定的问题; 而医疗伦理损害的主要表现就是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与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其过错是比较好认定的; 而本文讨论的则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其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负有的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必须存在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与懈怠的医疗技术过失。
  (二)对于过错的含义,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
  1、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其核心是: 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况,因而应当把过错与行为的不法性区别开来,以德国法为代表。与主观说相反,主张客观过错说的学术观点认为,认为过错不是主观意思之欠缺,而是从人的行为评价出发,认为过错系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即行为对注意义务之违反。②因而将过错与不法性结合为一个责任要件,以法国法为代表。③主客观结合说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行为人在故意和过失的状态,在该状态的支配下行为人从事了法律和道德上应当受到非难的行为。④我国采取的是主观过错说。
  2、例如,《侵权责任法》尽管沿袭了传统侵权法的过错原则,却为医务人员设立了系列注意义务,采取了客观过错的归责方法。笔者认为,这只是对过错认定标准的规定,过错是主观的,要判断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当然要借助一些客观的认定标准。另外,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文中的过错仅指过失,因为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存在故意的话,则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等犯罪,适用刑法上的规定,不属于侵权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范围。
   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过错认定的规定
  医疗人员作为医疗过程中的专家,要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则可认定其存在过错,所以确定医疗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以及什么程度的义务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因该尽到的义务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同时还规定一定条件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 医疗水平
  1、医疗水平也就是医疗水准,是指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生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水准说起源于日本,此概念在日本法学界首先由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他将医疗水准分为“学术上的医疗水准”与“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前者由学术界的一致认定而形成; 后者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
  3、多数学者认为,医疗水准是以相同情形下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所应具备的医师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为准,也即一般医师标准。即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须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符合。
  4、此处的医疗水平为实践中的医疗水平而非学术上的医疗水平; 并且实践中的医疗水平应是医疗领域的“合理人标准”,即该医师所在技术领域中一名普通医师所具有的一般的技术和知识水平,而非该领域中最有经验、最有技术或最有资格的医师所具有的技术水平,自然也不是该领域中最没有经验、技术最差的医师所具有的技术水平。因而,作为判断标准的“实践中的医疗水平”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
   (二) 过错推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推定”还是“认定”
  对于第五十八条采用了“推定”一词的做法也引来各种非议,张新宝教授在对侵权责任法二次草案第七章的修改意见中提出,应将第五十八条中的“推定”改为“认定”。所谓推定过错,是指在侵权法上,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已知的损害事实推定其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在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则已经构成过错,应是“认定”而非“推定”。
  而后两款根据立法的本意,则是“推定”过错,即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则推定其有过错,这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当然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但法律既然规定了“推定”而非“认定”,就说明医疗机构还有举证证明的机会。
   2、实践中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在实践中适用较多,说明该条规定很有意义。实践中伪造、篡改病历由患者一方举证,患方基本上都是通过证明医院提供的病历、手术记录、病历记录等文件不齐全、自相矛盾,或者违反了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定过错的情况。在司法审判中,大多数的过错认定都是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但是如果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就无需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甚至于,有些案件是在鉴定机构不能做出鉴定结论或者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适用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情况,从而无需进行鉴定,如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贾军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认定存在问题
   (一) 医疗水平一刀切
  在侵权责任法三次审议稿中曾规定,在”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但立法审议时被删除。由此,确定诊疗义务时是否需要考虑上述因素便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否定的观点认为,删除说明我国立法对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判断采取的是客观判断的标准,医务人员个人的学识、技术能力、个人的研究水平、从业经验的差异,不能成为减轻其注意义务的理由。
  肯定的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考虑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情况很复杂,删除了前述规定。地区、资质等因素能否在适用本条时考虑,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
  有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可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二) 医疗鉴定制度二元化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涉及医疗事故鉴定,包括过错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且司法判决都是依据鉴定结果作出,所以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结论至关重要,如何保证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自然是保证案件判决公正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医疗过错相关规定内容的解答,医疗过错的问题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纠纷,而且是非常打击群众对医疗的信心,法律对医疗过错问题的规定很有利的解决这些问题,医患纠纷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赔偿等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
  
  
  


·1、治(医)疗费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


·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有很多内容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因为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判决的结果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出现偏差的话我们自身的权益就会受到影响。很多人都不知道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有什么区别,那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的区别是什么呢?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1、提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诉讼中呈现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诉讼中呈现吗 随着医疗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应该说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越来越低,但是在实践中还是经常出现医疗事故。患者与医院就因此发生纠纷,且诉至公堂。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诉讼中呈现吗?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


·在我国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尽管患者在医院应该积极的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但是现在的患者就算是对一些非常专业的医疗知识不太了解,但这个过程当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是直接反映在患者身体上的。因此患者本人当然也有权利对医疗事故申请司法鉴定的,主要有很多患者是特别的担心在我国患者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在我国患者如何...


·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护士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


·医疗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是什么一、相关概念介绍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下面分别说明: 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律是什么?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律是什么?1、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律需要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


·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医院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性质都会在平常遭遇医院纠纷而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以免影响到日常的运营,但是在实际的医患纠纷发生时能的时候总是需要医院想办法正确的处置。那么,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一、医院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医患纠纷?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


·青岛医患怎样解决矛盾?
      青岛医患怎样解决矛盾? 一、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一、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的内容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那么,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