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是比较重要的,水上交通也不例外。很多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不了解如何处理相关情况而将轻微的事故变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为了尽最大可能的挽救当事人的财产、人身安全,我们需要仔细了解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处理的有关知识,江苏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如下。
   一、江苏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管辖
  第五条 县(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省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发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主管该界河的港航监督机关管辖。
  第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有权处理下级港航监督机关管辖的交通事故。
  下级港航监督机关对其管辖的交通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时,可以报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决定。
   2、调查和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接到交通事故报告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收集证据。
  无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在组织抢救、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迅速通知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派员到达,并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完成抢救和证据收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畅通。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港航 监督机关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港航监督机关的追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港航监督机关提供真实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港航监督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积极做好有关治安管理工作。
  港航监督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认定或在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八条 港航监督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证据。
  被调查人员所属单位对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调查应当客观、全面。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航监督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资料、海图资料和技术资料;检查船舶、排筏、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船舶适航状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配员情况;核查财产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航监督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录像。
  第二十一条 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航监督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滞留,滞留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滞留船舶、排筏、设施,必须出示滞留决定书。滞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确有需要,经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可以延长7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货物和证书。
   江苏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如上所述。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纠纷有谁来进行管辖的问题。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问题会与陆地上的交通事故管辖有一定的区别,发生的时候按照上文中提到的管辖方式进行即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都是港航监督机关。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要求 每一栋建筑从设计,到施工,竣工交付使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要求 每一栋建筑从设计,到施工,竣工交付使用都倾注了许多人的心血,而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也是最为复杂艰辛的,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在哪些方面具体有什么要求,需要各个方面做出那些努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信息吧。 一、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 1、凡是公司...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要是有人员受伤的话,那么此时最重要的不是对事故进行处理,而是要先对受伤的人进行救治。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出院后,则还会涉及到后续治疗的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就包括了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那您知道这个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包括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醉酒驾车出车祸维修费用谁承担
      醉酒驾车出车祸维修费用谁承担醉酒驾车导致车祸这种事情并不意外。因为平时喝醉酒以后,行为人对自己的有一些行为就没有办法控制,更不用说是醉酒驾车了。有的时候醉酒驾车的司机可能自己的意识比较清楚,但是出了车祸以后,交警部门在测量的时候发现司机涉嫌醉驾。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醉酒驾车出车...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官司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官司处理方式是什么?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官司处理方式是可以要求责任人员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则是除此之外的话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


·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车祸赔偿标准有哪些
      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车祸赔偿标准有哪些 发生车祸时,应立即送伤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有些朋友可能会出现出车祸没钱治疗怎么办的问题,你可以与肇事方协商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到赔偿时一起结算。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释下相关知识。 一、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


·交通事故定残和工伤定残的区别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定残和工伤定残的区别是什么?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影响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2006年新出标准,有兴趣可以去书店买或者网上查看。2、如果有工伤认定书,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书个人申报期限是一...


·出租车撞人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出租车撞人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出租车撞人赔偿规定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定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规定并无区别,在撞人后需要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标准以及后续事宜。 二、赔偿细则 1、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


·高法醉驾超标电动车 入刑了吗
      高法醉驾超标电动车 入刑了吗?部分地区超过一定公斤数的电动车会按照摩托车处理,由于非机动车可能造成的伤害一般情况下较小,故超标机动车醉驾尚未入刑。另外根据交通法规,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造成行人死伤也是有可能的,发生此类情况后,驾驶者仍然要对受害者...


·一、自已摔伤做假成交通事故碰瓷是否犯法?
      一、自已摔伤做假成交通事故碰瓷是否犯法? “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


·交通肇事罪缓刑三个月的规定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缓刑三个月的规定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缓刑三个月的规定是接受缓刑考验期的三个月,经过三个月之后,原来的情况就不再执行了,判处拘役一个月,意味着你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一个月,但是又给你判处缓刑,就是暂缓执行上述拘役,给你三个月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一、提前上班车祸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