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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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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要旨: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裁判观点二:

  
     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

  
    

  
    裁判观点三: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对回购条件的成就负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判决作出前,除一项条件已具备外,对于其余四项条件,青岛xx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具备,故认定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并未全部成就,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青岛xx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观点四:

  
     股权回购的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要旨:认定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青岛中金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这并不否定青岛xx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具备后行使回购中铁公司所持全部股权的合同权利,也不因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丧失。

  
    

  
    裁判观点五: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股权回购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 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九鼎公司存在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情形,其提出九鼎公司不正当阻止公司上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九鼎公司派出的高管离职等违约行为并非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出现虚假的理由,更非被投资公司无法上市的直接原因,故九鼎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免除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回购股份的责任。

  
    

  
    裁判观点六: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属于抽逃出资,应认定有效。

  
     裁判要旨:本案公司增资目的系为开发新项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形式退出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本身系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发生分歧,或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公司回购股权协议,既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判观点七: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作出的单方变更意思表示,不得约束相对方。

  
     裁判要旨:在案涉股权回购条件成熟时,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于双方在股权回购磋商中提出的种种条件,在未达成一致前,均未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变更,也不影响各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股票的形式及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价格及溢价款的处理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运营、治理上或其他实质关联性,如无实质关联性基础,其对外不具备代表法人的条件,挂名担任...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持续期间,如发生股权变更的情况,新老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隐名股东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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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条件和手续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全体董事都需要监督股东出资吗
      法院判断董事在股东抽逃出资时是否具有监督义务以及该如何履行监督义务时,可能会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1)该董事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委派来的且该董事在股东公司内也有重要任职,即董事有实际控制能力;(2)该董事明知资金被转出而不制止;(3)公司是否是全资子公司,董事是否为共同董事...


·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一般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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