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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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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7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要旨: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裁判观点二:

  
     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

  
    

  
    裁判观点三: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对回购条件的成就负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判决作出前,除一项条件已具备外,对于其余四项条件,青岛xx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具备,故认定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并未全部成就,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青岛xx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观点四:

  
     股权回购的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要旨:认定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青岛中金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这并不否定青岛xx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具备后行使回购中铁公司所持全部股权的合同权利,也不因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丧失。

  
    

  
    裁判观点五: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股权回购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 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九鼎公司存在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情形,其提出九鼎公司不正当阻止公司上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九鼎公司派出的高管离职等违约行为并非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出现虚假的理由,更非被投资公司无法上市的直接原因,故九鼎公司的违约行为不能免除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回购股份的责任。

  
    

  
    裁判观点六: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属于抽逃出资,应认定有效。

  
     裁判要旨:本案公司增资目的系为开发新项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形式退出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本身系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发生分歧,或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公司回购股权协议,既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判观点七:

  
     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作出的单方变更意思表示,不得约束相对方。

  
     裁判要旨:在案涉股权回购条件成熟时,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于双方在股权回购磋商中提出的种种条件,在未达成一致前,均未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变更,也不影响各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对于转让方来讲,转让通知在内容上需要具体、明确、全面,一般需包含转让股权的数额、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股权过户期限、税费承担等,但不包括公司的财务、负债等情况。同等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需要另行通知其他股东。转让通知需要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送...


·投资行为不成立,投资款按照债权债务返还
      经朋友介绍,xxx有意投公司,**公司表示接受。在收取xxx250万元投资款后,**公司向xxx出具了收据。但双方对投资事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滨江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问题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 在双方因投资款发生矛盾不能解决的情况下,xxx...


·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让方《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个人股权转让报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 67号文第二条...


·公司股东退股权如何行使?
      在公司运营中,公司被大股东把持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利益现象比较普遍。小股东退出是解决此类争端的较好路径。但往往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拟将股权转让出去时,每每遇到来自大股东方面的阻挠,使得别的购买者望而却步,此时小股东不得不回头向大股东求情受让股权,大股东趁势压价受让小股东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全体董事都需要监督股东出资吗
      法院判断董事在股东抽逃出资时是否具有监督义务以及该如何履行监督义务时,可能会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1)该董事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委派来的且该董事在股东公司内也有重要任职,即董事有实际控制能力;(2)该董事明知资金被转出而不制止;(3)公司是否是全资子公司,董事是否为共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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