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按《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会遇到房地产转让的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况,那么常见的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1、因欺诈、胁迫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二、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行为中,如某限制民事作为能力人与某人订立一份受赠与房地产转让协议,系获纯利益之合同,则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此种现象较常见。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关于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我们还要提醒有意进行房地产转让的朋友,房地产转让是否有效还是要依据具体的合同进行判定,为了保证您的转让合同有效,建议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其实可以在律师的陪同下进行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在我国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在我国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临时土地使用证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这都是有些企业或者工厂要临时占地,因为有些重大工程可能是需要专门的场地来加工原材料的,一般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期限都特别的短暂,可是企业必须要依法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这样程序才是合法的。那么,在我...


·征收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关系到公民的使用权和财产权益。如果由于国家因为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和法规,需要对土地使用者提供一定的补偿。那么,征收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今天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出让应当注意什么
       在我国国家的管辖范围内,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财产,我国公民只是具有相应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进行私自占有。其中就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出让而言也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您是否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出让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在出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权属的调查等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从什么时候实施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土地出让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土地出让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土地出让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者就需要支付出让金,这部分钱是需要缴纳税费,而且不止一种税,这是很多人不熟悉的地方,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土地出让缴纳的税费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出让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一)营业税及附加...


·我国全国各地针对醉驾的处理结果,都不可能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我国全国各地针对醉驾的处理结果,都不可能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说不管在哪,只要是我国境内,只要司机醉驾的话,经交警部门发现的都会严肃处理。醉驾的话,不仅对自己的出行安全会造成影响,被发现以后对自己以后的生活也会产生极大恶劣的影响。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醉驾辽宁规定的处罚标...


·企业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管辖地?
      企业合同纠纷如何确定诉讼管辖地?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是怎样的?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1、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


·德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德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的工程都需要用地,这就牵涉了征用农民工用地的问题,政府在征地的同时要向相关人员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根据地方的不同有所变化。一、德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补偿包括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等,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


·房屋土地使用证有效吗
      房屋土地使用证有效吗 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非常严格,因为国家土地的国有制和国家土地资源的紧缺,所以在拥有土地不动产后,我们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当前有很多人认为土地使用证没有什么用处就不去办理,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那房屋土地使用证有效吗?用处是什么呢? 土地使用证的用处 (一)...


·怎么能多要些征地补偿?
      怎么能多要些征地补偿? 现如今,为了更好地达到经济发展目标。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进行土地合理分配,将一些土地进行征地改造。征地就需要对涉及的居民进行补偿,很多居民比较关心如何让自己能够得到自己相应的部分,保证自身不受损失。那么怎么能多要些征地补偿?请看下文。 一、怎么能多要些征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