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是怎样计算的? 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计算
  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臵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有:
  ①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②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为资产基础法、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资产基础法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一般应用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无法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有效评估的企业。对收益稳定的持续经营型企业,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企业未来收益与现有资产的关系,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股权的价值。
  2、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使用的基本前提有:
  ①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②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被评估企业与可比较的参考企业即在市场上交易过的可比企业、股权、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参考企业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加以调整修正后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1、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评估的计算有成本法跟市场法两种,成本法的前提必须是资产一般是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的,然后还要评估资产是否是有贬值因素。市场法的计算前提是上述公司必须存在一个较为活跃的公开市场中,并且其交易活动要比较容易进行,一般采用类比或者是估计的方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为股份,股东按照自己的股份承担公司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五百万元,发起人应在二人以上二百元以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是什么?今天我们来看看这一问题。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


·个人要如何收购公司 收购流程:
      个人要如何收购公司 收购流程: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收购人必须公告...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包含哪些范围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公司法人股东名称变更都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公司法当中的规定
      公司法人股东名称变更都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公司的名称变更等这些都属于重大事项,肯定各位股东都是要参加的,并且具体发生法律效力是依法到我国的工商局进行变更以后才可以的。一般同一个公司不可能同时要变更公司的股东名称或者法人的,下面我们...


·股东会参会人员委托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股东会参会人员委托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股东会参会人员委托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委托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事项: 1、代为单独或几种股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


·公司法人变更后的银行变更手续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后的银行变更手续有哪些 变更公司法人的话意味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等信息都需要依法变更。不然的话,相关信息就核对不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肯定会带来很多麻烦。变更法人就是麻烦在需要对这些信息全部依法变更,并且每次需要提交的材料也都不一样。那么,公司法人变更后的银行变...


·股东连带清偿举证责任由谁来主张?
      股东连带清偿举证责任由谁来主张?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支持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债权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无法进行清...


·新入职一个公司压力大怎么办理辞职?
      在我国,毕业生通常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因为随着我国退休年龄的增长,人口老龄化严重,就业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新入职一个公司压力大这是很平常的事,但是很多人顶不住压力会选择辞职,那么在新入职的情况下怎么合情合理而又正规地办理辞职手续呢? 一、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


·公司无偿使用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公司无偿使用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确定方式: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偿使用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合伙企业未登记解散如何办理
      合伙企业未登记解散如何办理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


·法院起诉前多久公司法人变更是允许的?
      法院起诉前多久公司法人变更是允许的?一、法院起诉前多久公司法人变更是允许的其实法人变更和公司有没有被起诉并无多大关系,只要法人没有触犯刑法并且公司符合法人变更的条件,则公司就可以变更法人。二、公司法人变更条件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