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强奸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14周岁以下女童发生性行为,就算不是使用暴力等手段,也会构成强奸罪。那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奸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成立条件
  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1)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2)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包括了主体行为和行为发生的对象两个方面。首先,该行为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次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式。而行为人的对象是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如果被侵犯者未满十四周岁,无论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都会构成强奸罪。
  
  
  


·遗弃罪公安机关立案么?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注重孝道的国家,拒绝赡养父母或抛弃年迈父母是为人所不齿的行为。但是在当今社会媒体曝光的遗弃自己父母与子女案件不在少数,有些甚至因此而闹上法庭。为了避免这类不负责任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国将遗弃罪写入刑法,那么遗弃罪公安机关立案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分析分析。 一、遗...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如何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通过刑事立法和加大刑事的量刑处罚的力度来进行保护。比如说有一些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


·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我们都能听说过,如果犯罪分子在检查和审判期间选择自愿认罚的,那么他们可能在法律上就会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政期间选择认罪的,应该会得到减轻处罚。 一、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认罪认罚是自愿签署的,最终对你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公私财物只要是合法的,那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人故意对他人的财物进行了损害的话,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过,实践中还是需要做出相应的认定才行。那到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


·拘留之后必然会逮捕吗?
      一、拘留之后必然会逮捕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须逮捕。拘留只是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暂时采取的一种羁押程序,后续不一定会逮捕的哦,是有可能取保候审或释放的。是否逮捕是由检察院根据证据是否充分而决定的,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不予逮捕,但不予逮捕并非意...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


·寻衅滋事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那么,寻衅滋事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跟着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寻衅滋事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


·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越来越不安全,个人信息犯罪常常与电信网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越来越不安全,个人信息犯罪常常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给公民的个人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危险。我们知道,只要非法获取公民信息500条以上等信息的就属于犯罪,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怎么判?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500...


·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有多长
      一、刑事诉讼再审审理期限有多长当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


·刑诉法139条扣押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法律的践行者,因此,国家的这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当中,首先就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办案的程序必须是符合刑诉法当中的要求才可以的,就比如说公检法机关人员在扣押公民物品的时候,就需要遵守,刑诉法139条扣押的相关规定。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