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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规定,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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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规定,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 一、注册资本
  管理型公司:
  (一)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法人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基金型公司:
  (一)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法人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注册地
  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是否允许
  从律师角度看,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清楚经营地、注册地在哪,是否实际确实在经营地经营即可。基金业协会关注的要点是经营地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需求。
  公司住所是指法律上所确认的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基金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基金业协会登记
  (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2)变更名称、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申请材料。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及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的简单回答,虽然私募基金发行的受众面不大,但是私募基金同样需要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而且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同时作为私募基金不能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而变相为公募基金,这也是不被允许的一种行为。作为一个企业人和和资和是同样重要的,所以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有合格的管理者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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