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农村房屋买卖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得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同意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当事人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买卖行为并没有导致宅基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同时,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查明以下几点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和因素: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情况,尤其要查明被告的身份关系,包括户籍状况、居住时间、随同居住的家属情况、有无其它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二是要查明房屋出让方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三是查明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对房屋有无翻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情形;四是要查明房屋出让有无经过审批、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对房屋买卖是否知情及对宅基地使用权持何种意见。
   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很多人觉得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在认定上有困难,其实,可以从反向推导,即明晰何种农村房屋买卖无效就知道其余种类即是有效买卖了。房屋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合同而言,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无效,这里放生的是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在进行房屋转租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都是会签订一份转租合同的,而
      在进行房屋转租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都是会签订一份转租合同的,而对于这个转租合同,不管是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作出的,还是在非法转租的情况下作出的,都是有可能出现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无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房屋转租...


·一、遗产房继承过户费怎么算?
      一、遗产房继承过户费怎么算?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


·一、2手房东买卖不破租赁需要重新签合同吗?
      一、2手房东买卖不破租赁需要重新签合同吗?2手房东买卖不破租赁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


·一、离婚分割财产单位分房怎么处理?
      一、离婚分割财产单位分房怎么处理?单位分房属于福利房,离婚的时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


·离婚后房子如何分,房屋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由于当今社会房价节节攀升,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子的分割就成了大的问题,但是大多数人对此根本就不了解,就有很多人都问过我们,离婚之后房子到底该如何分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您阅读之后,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 1、一方婚前已交纳全部房屋款项,即使婚姻...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亲属可以继承房产,一般情况下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首先,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任意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法定解除权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


·离婚抚养费房贷之间是否有关系?
      生活当中,您常说人到中年以后面临的压力都是非常多的。通常是上有老下有小,另外自己还需要还房贷车贷等各种各样的贷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是因为当代人的生活压力非常大,才导致婚姻关系越来越难以维系、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离婚抚养费房贷之间是否有关系? 一、离婚抚养费房贷之间是...


·一、公证遗嘱的房产买卖可以吗?
      一、公证遗嘱的房产买卖可以吗?有遗嘱公证后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直接买卖的,是需要过户后才能进行买卖的,原因如下:1、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仅一份遗嘱公证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判断是否最终的遗嘱。2、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


·一、房管局备案合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拿回来吗?
      一、房管局备案合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拿回来吗? 可以拿回来,并对产权分割和过户处理,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况有: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


·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一、二手房中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细节一:了解该套“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所以,一定要征询原产权单位同意所购房屋转让的书面意见,并签章。 细节二: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可靠。房屋所有权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