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在我们进行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约束。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我们在进行执行的时候,有哪些条件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条件: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A、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
  
  a.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有扶养义务的人:
  
  a.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b.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3、有抚养义务的人: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意味着在遇到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究竟是谁?然后需要调查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的房产情况。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期待最高院给予权威的解释,否则,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践中就演变成“唯一一套住房不执行”的尴尬。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有两种:
  
  1、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个人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
  
  附: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我们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可以在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的,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是包括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况,另外,我们在进行执行的时候,一般是会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有的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比较着急,没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情况,就
      有的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比较着急,没有了解清楚相关的情况,就匆忙的决定购房,而这样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好在买房之前对开发商的证件做出审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那到底买房子开发商有那五证件才行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买房子开发商有那五证件 “五...


·房屋买卖合同丢失怎么办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价金比较大,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时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日后也是需要妥善保管的,那要是房屋买卖合同丢失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情况一:已登记备案时,房屋买卖合同丢失该怎么办,购房合同遗失该...


·现在国家对房价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不多房子的价格还是只上不下,
      现在国家对房价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不多房子的价格还是只上不下,这就导致了很多人都想要投资房地产开发,可是对于刚刚开始房地产开发的人来说有很多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也并不知道房地产开发要多少钱,现在就为您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资料,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


·房屋已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怎样的?
      在如今房价飞速上涨的情况下,房子就像是一份只增不减的资本,但在买房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等,这个时候买方就会想解除购房合同,那么房屋已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哪些条件呢?下面由为您解答。 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在交付房屋日期到...


·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可能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致使买受人虽然交付了房款但是却无法得到房屋,受到很大的损失,那么如果遭遇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 1、房屋出卖人欺...


·二手房买方违约金是多少?
      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最怕的就是出现违约的情况,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合同一方当事人很有可能随意的违约,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二手房买方违约金是多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二手房买方违约金是多少? 违约金是多少完全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是哪些?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怎么办?这不仅是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第三人的利益有损害。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几种呢?请看为您解答。 一、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什么
      即使在二手房买卖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而不管是卖方违约还是买方违约,此时都需要对守约的一方实际承担违约责任,就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但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什么呢,了解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 一...


·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
      在生活中,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的短时间内,一般都会买房,毕竟有了自己的住所咱才能安心的处理其他事情,可天有不测风云,有些夫妻在房贷还没还清的情况下,就面临了离婚的问题。那么,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离婚农村房子如何分割,怎样分配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农村,房屋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重点。但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的分割又有所不同,那到底离婚农村房子如何分割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农村房子如何分割1、对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购买二手房时,查看清楚以下几部分就不会有大问题出现。1、核实产权是否清晰。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