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凉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往往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同时,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国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进行规制。今天,我们就为您提供一份《凉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供您参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由于社会上的收养行为越来越多,我国的法律更新也随之而来。《凉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对于孩子的收养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总的来看,该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不过我们需要提醒您,由于凉山属于自治州,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其可以变通实行法律规定。因此,凉山的社会抚养费的收取规则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进行规定得,具体内容您可以登录凉山州政府进行查询。
  
  


·五十岁离婚财产怎么办?
      五十岁离婚财产怎么办?五十岁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按照共同财产平分的原则进行,具体如下:1、婚后收入所得不管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法律依据:1)《民法典》(自20...


·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
      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之后,如在财产等很多方面夫妻将共同面对,但是这也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很多麻烦,比如由于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欠下巨债,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此时就会对妻子不利。所幸,根据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妻子在这种情况就可以得到保...


·在我国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写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以后,是不妨碍各自再婚的。可是有的情况下,再婚也不一定就能够双方互相携手走到最后,再婚又离婚的这一种现象在当今社会来说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离婚以后的相关事项是不分再不再婚的,该处理的还是要处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写? 在我国再婚...


·2023新婚姻法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婚姻编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


·一、女方丧偶再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女方丧偶再婚财产怎么分配? 共同的财产才应该要共同的分配,而对于个人财产是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我国最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


·婚外情法律上怎么处理?
      在很多家庭,婚外情已经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一大杀手,有的男人在结婚多年后,受外界的诱惑,忍不住找小三。这种行为违背道德,给女方带来了精神上是伤害。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是调整婚姻关系的。那么,婚外情法律上怎么处理?下面我们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婚外情法律上怎么处理?就我国现行法律中...


·男方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男方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并且属于法定情况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赔偿。所以,因为一方出轨离婚,而出轨是对另一方的不忠诚,属于过错,因此,无过错方就会主张离婚赔偿。不过,这时候要先确定可以主张离婚赔偿的情形。 按规定,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


·离婚一方出轨对财产分割有影响吗
      一方出轨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情或者外遇的情况,这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是很大的。而要是可以证明一方出轨行为构成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的时候还可以向其索赔,那现实中离婚一方出轨对财产分割有影响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如何认定过错? ...


·怎么确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法院
      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人,我国法律中规定要是离婚的话,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其中就包括了服刑人员。因此,要是配偶在服刑,而自己又想离婚的,则首先就要确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法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按...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拟制血亲之间能不能结婚
      一般子女与父母之间属于血缘血亲,这是建立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但在现实中,有些人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也是说他们之间有血亲的,这就是拟制血亲。我国法律中明确禁止血缘血亲之间结婚,那此时拟制血亲之间能不能结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