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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执行提出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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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强制执行提出合同撤销权? 一、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合同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 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三、提出合同撤销权后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七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撤销权属于一种行为,而且通常基于合同的财产或标的,所以可以强制执行。其实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撤销权的行使主动权主要在与债权人,而强制执行提出合同撤销权的是被执行者。所以债务人应该依照判决及时的执行其中内容以避免发生强制执行,同时也要注意对财产的处置避免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导致债权人合同撤销权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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