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手续后,才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出租等处置。如果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的,作为出租方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土地使用税缴纳的义务。在出卖和出租上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人们的生活栖息与土地不可分割,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种稻谷,在土地上盖高楼,千百年来,土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财富。如今我国人口众多,基数大,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都是非常紧缺。所以我们要有效的使用土地,注重土地的利用,因地制宜,增加土地的利用率。...


·大藤峡征地补偿流程有哪些
      大藤峡征地补偿流程有哪些(一)发布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预告(或称征地拟公告或征地前公告)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并...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征地补偿标准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的规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土地共有六类:  一类区片范围:斗南街道:昆玉路以西至跑王线以北范围;龙城街道:昆洛路以西...


·农村宅基地退出到底咋补偿?
      现在大家总能听到让农民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你心里是不是以为你的宅基地老值钱了,那也得分地方的,目前宅基地退出还只是尝试阶段,各地都是根据自身的能力来做的,今天就告诉大家目前的三种退出补偿方式,做到心中有数。 退出补偿1:货币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你答应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便按...


·可以异地诉讼离婚吗 起诉离婚外地怎么办理
      要是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在外地,而此时有需要离婚的话,虽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此时却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这也是有可能离婚成功的。那一般起诉离婚外地怎么办理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可以异地诉讼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赠与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赠与吗?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单位或者个人所享有的使用某一块土地的权利,人们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是否可以将该权利赠与他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很多人不知道应该如何办理。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赠与吗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划拨土地可...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意见》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征地补偿标准整体提高19.9%,达到平均每亩3.56万元,农村居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片区也从464个减少为423个。 ...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


·如何书写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如何书写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什么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


·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说您在生活当中针对土地在进行使用的时候,没有去办理土地使用证,在用地和住房的过程当中,其实都会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因此您不要认为只有房产证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说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对您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后...


·土地使用权能用多久,具体是怎么区分的?
      土地着为我国的一类重要资源,对我国的人民百姓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对这类时间的办理时,尤为慎重,就是为了不破坏国家的利益。那土地使用权能用多久,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