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体企业改制土地使用的相关问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集体企业改制土地使用的相关问题
  
  时代的发展,必会带来其他事物的发展。这其中包括文化教育,政治,经济。而影响最明显的就是经济,当今时代的发展是的使得很多的集体企业实行改制。改制就是一个企业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的重组。那么在这一个过程中就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就包括集体企业改制土地使用的相关问题,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一些有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集体企业整体改制包括土地所有权吗?
  
  1、集体企业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
  
  2、集体企业改制,改制的是企业资产和员工,涉及土地权属方面的,是关于企业资产方面的改制。
  
  3、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对于企业来说,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企业改制过程在应当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在涉及土地方面,评估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而不可能是土地所有权。所以,集体企业改制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出卖土地所有权,更不可能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所有。 你们是乡镇企业,如果占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仍归国家所有,你们所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在合同签订后,厂子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土地使用权自然也归乙方。如果占用的是集体土地,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在合同签订后,乙方拥有厂子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另: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这一种途径才能转为国家所有。
  
  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
  
  一是所有权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
  
  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就比如原来是作为仓库用地的现在改为仓房用地。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发展方向,所以就会制定不同的发展方针,但是明智的企业家都会仔细研究集体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方面的问题,做到充分发挥土地价值。如果没有很好的使用土地,那么可能改制是失败的。
  
  


·河南征地补偿是怎么处理的?
      河南征地补偿是怎么处理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切合实际经济状况制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保障人们的权益。根据各地的相关法律管理条例的不同,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有区别的。河南的朋友想了解河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那么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


·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弄丢了怎样办?
      在公民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除了会得到房产证以外,还会得到房子的土地使用证。这都是证明房屋归业主所有的重要材料。可是却总会有一些尴尬的情况发生,就比如说: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弄丢了。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弄丢了怎样办? 一、措施 土地使用证丢失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局)...


·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流转面积一般较大,按法律规定,流转的农用地也只能用于农业开发,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土地转...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


·居民私建房土地使用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居民私建房土地使用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2、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


·被判拘役在什么地方服刑
      被判拘役在什么地方服刑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损失赔偿吗?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损失赔偿吗?不是损失的赔偿。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


·2023土地使用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土地使用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商今后在拿地时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成交后,需在一个月内缴清成交额50%的首付款。《...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全国各地房屋价格普遍呈现快速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全国各地房屋价格普遍呈现快速上涨趋势,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房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远远超过了大部分普通工薪阶层的经济购买能力,因此,有些人将目光投向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那么,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如何认定呢? 一、小产权房的认定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制定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


·新农村建设征用农民耕地,不予补偿是否合理?
      一、新农村建设征用农民耕地,不予补偿是否合理?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农村土地进行建设的,是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所以不予补偿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