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应聘欺诈法律风险提示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应聘欺诈法律风险提示
  
  一、招聘公司可能遇到的应聘欺诈情形
  
  1、应聘者未如实告知年龄、健康、资格等情况;
  
  2、应聘者伪造各类证明文件;
  
  3、应聘者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应聘者采取其他方式欺诈用人单位。
  
  二、应聘欺诈的法律风险
  
  1、应聘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因非法用工受到行政处罚。
  
  3、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应聘欺诈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招聘、录用规章制度,对招聘流程的各种具体事务予以规范,从而不仅能保证录用员工的质量、防范招用的法律风险,而且在出现劳动争议时也有章可循,有居可依。
  
  具体而言,应聘欺诈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审查应聘者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文化水平、工作经历等信息,企业应当予以审查。
  
  如果因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应聘欺诈法律风险提示内容我们已经讲到这儿,若有疑问,可继续咨询。
  
  2、审查应聘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身体缺陷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后,也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做必要的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应聘的岗位需要。
  
  3、审查应聘者是否达到了法定就业年龄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招用员工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还应查实劳动者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
  
  5、保存好招用劳动者时的书面材料。
  
  为避免企业与员工间因知情权的履行产生争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员工提供的信息材料、企业告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要求提供人、接收人签字盖章,以期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查。应当为每一个员工建立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等情况的证据。员工档案尽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应聘简历及面试评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复印件;
  
  (3)背景调查记录;
  
  (4)入职登记表;
  
  (5)体检表;
  
  (6)员工转正工作总结、考核表;
  
  (7)劳动合同;
  
  (8)岗位变动记录;
  
  (9)薪资调整记录;
  
  (10)奖惩记录;
  
  (11)保险缴纳记录;
  
  (12)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
  
  (13)其它有必要纳入档案的资料;
  
  (14)辞职申请及离职证明。
  
  由于文凭、学历和各类证书是证明应聘者能力的最主要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往往只能根据这些来判断应聘者的技能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相关招聘人员招人心切,也不大可能对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应聘者就有了可乘之机。所以用人单位还需严格审查,以免造成损失。而应聘者应该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切忌侥幸心理,与其造假,不如脚踏实地,牢记应聘欺诈法律风险性。
  
  


·劳动法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赔偿受工伤职员的相关费用,那么劳动法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工伤认定没有伤残等级怎么赔偿?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会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就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在工伤事故中,员工在伤情稳定后会进行工伤鉴定,以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鉴定都会评定伤残等级,那工伤认定没有伤残等级怎么赔偿?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工伤认定没有伤残等级怎么赔...


·员工二次入职试用期有两次试用是否违法?
      员工二次入职试用期有两次试用是否违法?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但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对试用期的设置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


·进厂不想干了能随时辞职吗?
      进厂不想干了能随时辞职吗进厂不想干了不能随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按公司流程办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后可以离开用人...


·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意思?
      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意思?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的意思就是将工程索赔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的划分并加以规定,工程索赔的种类具体如下:(1) 按索赔的目的分:有工期延长索赔和费用损失索赔,前者是由于非 承包商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后者是因发生索赔事件,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单位职工的福利算工资吗?
      单位职工的福利算工资吗?福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一、五级伤残啥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一、五级伤残啥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被确认五级伤残已经导致了没有劳动能力的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主动离职的老员工公司给补偿吗?
      主动离职的老员工公司给补偿吗? 主动离职的老员工公司给补偿吗? 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


·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新内容是什么?
      随着工作时间的安全问题是日益严重,工伤的状况也日益显现出来,对于工伤的赔偿也是各个劳动者的重视要点,为了防止受了工伤而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实施方针如何?那么律师356来给我们解说一下: 一、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分别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分别是什么? 建设工程需要有速度,但是质量更加重要。而工程监理则在控制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房屋建筑领域,工程监理的作用更加突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不同,可承包的范围也不同。那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包范围分别是什么呢? 一、监理企...


·私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是什么
      私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引起法律纠纷。然而很多私人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流程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私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