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有人可能会对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产生疑问,尤其是土地数比较多的朋友,了解这个问题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随着征地的进程,国家也是出台了相应法律的。接下来就由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对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这个问题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一亩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亩园征地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和安置中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 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突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用地限额规定。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产权人在它处另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
  
  (二)征地预告通知书公布和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利用各种关系迁户口、突击分户的;
  
  (三)既无承包土地,又无住房的搭寄户;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
  
  由此可见,一亩园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具体种植种类或是说具体用途来规定的,同时,有一种情况是不按当前用途来赔偿的,那就是在征地前在土地上抢种改种其他的农作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是要按照原来的种植作物的赔偿方法来算的。
  
  


·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使用证丢了房主本人逝世怎么补办
      土地使用证丢了房主本人逝世怎么补办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国家关于土地使用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买房时,除非办理房产证之外就是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土地使用证如果不小心丢了,那么还可以去补办回来。那么如果土地使用证丢了房主本人逝世怎么补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抵押吗?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能抵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众所周知,房产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对于不同房产,土地的使用年限相信您都比较清楚。然而,除了这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不同点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本文将介绍到这些内容。律师接下来将和您分享...


·征地补偿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补偿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虽然有征用或者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权利,但是也需要承担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从事相关活动,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你是否知道,在土地被征用收,征地补偿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一、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应先补偿、...


·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每个省市相关标准都不大一样。那么福建省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通过查阅龙岩市国土局相关文件,在下文给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龙岩市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按...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开发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业中心、住宅楼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些农户的拆迁安置。对于他们,要按照规定支付拆迁安置费,不得少发漏发。双方需要签署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各种注意事项写清楚,以免今后出现麻烦,那么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因地铁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拆迁吗?
      一、因地铁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拆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地铁拆迁房屋的,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未签协议就不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承包人有权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使用、占用等。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过确定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承包人才能够合法使用土地。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办事人员疏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那么应该怎么办?我们...


·大同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是什么?
      大同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是什么?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就是工程建设期间,因为工程变更,地质滑坡,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审批必须要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也就是指工程建设和进行地质勘探需要用来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看着勘探完成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的土地。临时土地使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