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儿童车祸理赔范围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儿童车祸理赔范围是什么? 一、儿童车祸理赔范围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二、儿童车祸精神损害理赔原则
  交通事故撞到小孩有精神赔偿吗:具体看撞伤程度,是否严重,是否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损失。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6大原则: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
  5、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6、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当事人本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取舍、增减,以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从我国目前侵害“四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来看,赔偿数额的确定普遍偏低。过低的赔偿数额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而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人格商品化之嫌。
  交通事故从法律的层次来讲其实是一个侵犯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必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栋梁之才,国家重点培养的对象,对于儿童车祸理赔既要照顾到侵权者的承受能力又要做好被侵权者的慰问工作,争取最大程度的保护被侵权儿童的切实利益。
  
  
  


·买车需要交哪些费用?交多少
      买车需要交哪些费用?交多少?现如今,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成为最重要的代步工具之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几乎每个家庭都至少有一辆私家车。对于想要买车的朋友来说,选择好喜欢的车型以后,就要考虑费用问题了。除了车辆本身的费用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手续需要支付费用。那么买车需要交哪些...


·汽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汽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一、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和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最长是5日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最长是5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日,责任认定轻微事故期限在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


·端午节侵占应急车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端午节侵占应急车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


·新车办理机动车牌照流程有哪些?
      新车办理机动车牌照流程有哪些?购买新车后,驾驶员除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之外,还需要为新车办理机动车牌照,即车牌。通常每个地区的车牌申请流程并不相同,那么新车办理机动车牌照流程有哪些?在此主要对普遍通用的流程进行阐述,以方便再购买新车之后,进行机动车牌照的申领工作。 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车祸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车祸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辆自己的汽车出门是很方便的。但是在我们出远门的时候,开车就会比较疲倦。因此,在我们暂时居住的地方租一辆汽车是比较明智的选择。下面是我们整理的一份汽车租赁协议书范本,希望能够尽可能的帮助您。 汽车租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


·电瓶车逆向行驶扣分吗 一、电瓶车逆向行驶扣分吗?
      电瓶车逆向行驶扣分吗 一、电瓶车逆向行驶扣分吗? 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所以逆行不存在扣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元;非机动车遇停...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他还有另外一个名称叫做死亡补偿费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他还有另外一个名称叫做死亡补偿费。这个名称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它的含义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因为他人的致害死亡后由事故责任人给他的亲属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我国曾经颁布过一些有关于死亡补偿金的一些解释,比如说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的案件,一直以来一直是受到您广泛关注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那么,您知道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的知识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