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内约定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是否有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婚内约定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是否有效? 一、婚内债权债务约定何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夫妻约定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夫妻间借款打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第三方的认证与人证(比如中间人的签字确认、公证处的公证等)。
   三、离婚后的债务如何认定?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好了,以上就是婚内约定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的内容。法律上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婚内的产生地债权债务进行约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做到另一方单方面产生的债务与自己无关,除了立下协议之外,还要另一方与第三人的借款中明确规定债务仅仅是单方面的,与婚姻关系另一方无关。
  
  
  


·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
      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 您对于抗辩权可能不是很了解,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曾涉及到抗辩权,其中有一种就是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呢,您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分不清楚,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合同执行来说的,具体的内容可以随我们一起到本文了解。 一、 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 ...


·凭一张借据能起诉吗
      只有借条可以起诉。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但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


·公司法人贷款还不了可否要求公司偿还
      公司法人贷款还不了可否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银行贷款的时候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因个人的需要向银行贷款,还有一种就是代表企业向银行贷款。这两种不同的性质在偿还贷款的时候如果偿还不了的话,所直接导致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生活当中有一部分人其实觉得公司法人代表既然能够代表公司,那...


·中小企业私募债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较为复杂,其工作阶段大致可以分为前期准备、材料制作、申报、备案以及发行这五个阶段。以下的我们将详细地为您介绍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每一阶段的工作流程以及重点事宜,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中小企业私募债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


·开民间借贷公司合法吗
      民间借贷,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该民间借贷就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贩卖野生动物如何定罪罚款
      贩卖野生动物如何定罪罚款?贩卖野生动物涉嫌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罚金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


·最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
      最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


·居间合同违约条款包括什么
      居间合同违约条款包括什么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


·兼职入职条款具体的都有哪些
      兼职入职条款具体的都有哪些 一、兼职入职条款 1、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


·超过三年的借条写了自动失效吗?
      超过三年的借条写了自动失效吗?借条超过三年不会自动失效,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依法可以随时主张,从主张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债务人在还款期限截止之日,没有及时还款的,债权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在三年内不向法院起诉,则可能面临超过...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款是怎么规定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