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每一个劳动者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一些地方的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会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者十分不利。那么,劳动者应该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有哪些。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可以按下面三点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面主要规定了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您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以后工资能否按时的正常发放,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您要重视。如果不懂的话可以向律师咨询。
  
  
  


·何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很多的劳动纠纷的案件当中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可以说如果不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很好的认定的话,那么有可能会对劳动纠纷的弱势方劳动者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而认定劳动关系的最好办法便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那么何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工厂私自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工厂私自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1、可找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或法院。2、劳动监察大队的回馈速度比较快,程序简单,但是执行效力较低,一般涉及工程的劳务维权纠纷选择这个比较有效。劳动仲裁的执行效力要高于劳动监察大队,弱于法院审判,处理时间比劳动监察长;法院审判劳动纠纷...


·疫情期间辞退试用期员工合法吗
      不合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员工入职需要什么材料?
      社会竞争激烈,每天都有人在寻找新工作,也每天都有人在跳槽。劳动者需要在了解市场经济形势的前提下,做出认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也需要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某公司任职的具体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员工入职需要什么材料? 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是简历,无需赘言。 2、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大...


·在劳动期限即将届满之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之后续签劳动
      在劳动期限即将届满之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之后续签劳动合同,但这个续签并不是双方达成了一致就完了,而是要实实在在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行。那实践中,这个劳动合同该怎么续签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该怎么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个地方的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定的关键。水利设施良好的建设,往往是当地民生工程的重要部分。对于水利工程的质量国家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对于水利工程良好质量的管理能力能够维护当地的稳定。以下我们就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进行相应的了解,...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怎么办理社保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怎么办理社保吗?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 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医疗保险缴纳单,然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才能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就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后,...


·企业职工老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企业职工老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企业老工伤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领手续时,要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登记表》、《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以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 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2、工伤待遇...


·雇佣关系中雇工意外死亡如何划分责任
      按实际情况而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


·派遣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省的不予支持,根据江苏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均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动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