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案件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法定义务,当具有扶养义务的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这个要根据死亡的原因来具体分析。如果死亡是由于受到侵害,比如说交通事故、工伤死亡等,在赔偿受害人的时候要考虑到死亡者生前是存在需要抚养和赡养的人,如果有,那么在死亡赔偿金里面要包括这些方面。如果是婚姻关系解释如下。
  一、《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二、追索抚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上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对于生前应该给付的抚养费案件,法定程序上是要终结的。说明在婚姻抚养费案件在人死亡抚养费算债务吗?回答是否定的。此时要追究的是当事人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受到侵害死亡,那么可以向第三份主张抚养费,如果时候自然死亡,那么无权主张。
  
  
  


·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所谓“挪用...


·银行抵债资产的风险包括哪些
      银行抵债资产的风险包括哪些 一、银行抵债资产的风险包括哪些 以物抵贷是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随著该清收手段的广泛运用,银行收回的抵贷物不断增加,但是抵贷物长期挂账、大量沉淀,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形成了新的风险。银行收取的抵贷物,主要包括房地产、土地、金...


·民间借贷债务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民间借贷债务抵销的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2...


·法律规定还贷款违约金是多少?
      法律规定还贷款违约金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


·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出借人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


·南京贷款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南京贷款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是什么担保公司的作用就是可以为当事人减低贷款带来的风险,可以让借款人找到第三方。它获得收益的模式是充当第三方收取相应地服务费。关于南京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是什么?下面将为您做出详尽的解释。 南京贷款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为四种...


·讨债时的证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
      讨债时的证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 一、讨债时的证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


·被人欠钱不还他没钱怎么办?
      被人欠钱不还他没钱怎么办?被人欠钱不还他没钱的处理办法如下:1、看看有无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通俗的说就是,“你的钱你不去要,我替你要,要回来是我的”。注意最后这句,这是债权人行使代...


·个人贷款利息多少
      个人贷款利息多少算合法一、个人贷款利息多少算合法借钱的同时通常会约定利息,为了防止高利贷等不法借贷,我国法律对私人贷款的利息作了以下规定:(一)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借钱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通常不会约定利息,为了防止还钱时一方临时要求计算利息导致纠纷,法律规定没有...


·欠贷款没还会被通缉吗
      欠贷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被通缉的。通缉只对犯罪分子使用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


·个人贷款诈骗罪该怎么处罚 刑法对它有哪些规定
      个人贷款诈骗罪该怎么处罚 刑法对它有哪些规定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是不可以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同时要求,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如果是过失那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具体个人贷款诈骗罪该怎么处罚,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