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难免是会出现出现纠纷的状况,为此,不少的省市也是出台了一定的相关的解决纠纷的方法,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条款的内容和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 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 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 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在进行处理征地补偿的争议的时候,首先一定要保持冷静,要理性的进行解决,不可以采取武力等不理智的行为,在我们进行处理浙江的争议的时候,要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相关的条款来进行解决,而且一定要公平公正的进行解决。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是什么?
      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是什么?国家为了国家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会对土地进行征收。不过,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会在征收之前和被征收土地使用者就征收土地的赔偿进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才会对土地进行征收。不过每年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就有人问了2020年农村征收土...


·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有哪些?
      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有哪些? 近几年,经济的日益发展也使得土地的价值不断增长。虽然国家规定了个人和单位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却是可以出让的,不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满足一定的条件。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以及它的出让流程。 ...


·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是怎样的?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在我们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很容易出现一定的纠纷的,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在进行出让的时候,进行签订好相关的合同。另外,为了解决相关的纠纷,我国也是出台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来进行确定一定解决纠纷的标准。那么,相关的规定都是有哪些呢? 协议出让...


·发生了宅基地纠纷谁处理
      一、发生了宅基地纠纷谁处理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


·异地电子眼违章怎么处理?
      异地电子眼违章怎么处理 ,应当按照罚款金额以及省内省外分别对待,省内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驾驶员异地违章200元以下,可以在省内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罚款,邮局代办异地车辆违章,每笔收费40元,一般5天办完,罚款200元以上,一般应当自己办理。一、按罚款金额和省内外来分1...


·农村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农村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买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


·商品房土地使用证由谁办理?
      商品房土地使用证由谁办理? 土地使用证是个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到,除了房屋产权之外,还应有一本土地使用证,两证齐全对房屋所有权才是最好的证明。那么,商品房土地使用证由谁办理?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商品房土地使用...


·河北省2023年征地补偿是什么?
      河北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我们您肯定都知道征地,征地往往都会有补偿,因为征地一般都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所以补偿是难免的。对于补偿我们是可以从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当中看出的。征地补偿一般都会在每平方100-3000不等,因为各地区的综合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后果是什么?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后果是什么?老百姓买到商品房后,要办理一个房产证,这一点大部分人都比较清楚。其实,土地使用证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权证,不应该忽略。有的人往往只会办理房产证,对于土地使用证不大重视,这是不对的。那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后果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给出的说法。 一、未办理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