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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看出,没有律师资格也没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公司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6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不属于公司员工,仅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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