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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出借方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对方当事人抗辩该转载不属于民间借贷款项的,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后,出借方还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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