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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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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6条,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与公平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适用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原则,公平责任本身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以实现实质公平,例如已经确定要适用公平责任,但对于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如何确定时,可以考虑运用公平原则来衡量。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适用范围不同。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整个《民法典》,调整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而公平责任只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且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具体规则,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二者相当于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因此在适用中要优先适用公平责任。另一方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同。公平原则只做原则性规定,赋予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权,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法裁判,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据公平原则自由裁判。而公平责任则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判,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条款,否则就不得适用,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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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
      一、 起诉与受理
 
     1. 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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