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大厦建立起来了,大厦的建立就会牵扯到工程承包还有工人,有工人难免会有纠纷,国家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那么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相关问题,在我们的文章之中已经明确的提出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实,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管辖地一般是由被告人的所在地又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还想知道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劳动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两种合同,通过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两者是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的,在了解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后,改变相应的条件,两类合同还可以相互转换。两者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方法?
      在国家建设当中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这处罚为的就是利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利益,让他们可以得到应有的法律权益去保护自己应该得到应有的报酬。这就让我们去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条文。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多大数额可以拘留处罚;用人单位无故...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五一劳动节是劳动者的统一休息日,劳动节的假期时间是很充裕的,当然作为上班族的人们而言或许会因为企业的安排而没有机会感受节日的轻松,有许多人还对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的问题困扰,那么我们就为你整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的了解有所帮助。一、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时间劳动节 5...


·公司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一、劳动法规定主动离职怎么补赏?
      一、劳动法规定主动离职怎么补赏? 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那么劳动...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工地拖欠工资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办理:1、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


·工厂倒闭,工伤培偿是否优先赔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变慢,国际经济市场也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对我国的企业生存环境有所影响。在当前这种经济形势环境下,工厂倒闭的情形也时刻都在发生,那么工厂倒闭,工伤培偿是否优先赔呢?为您解答。 一、工厂倒闭后的破产财产 工厂倒闭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


·10年没签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0年没签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水利工程对于国家使用水资源跟维持自然环境能够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虽然水利工程在修建的过程当中要使用到很多的大型设备,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对于生态系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但是整体程度上水利工程是可以造福全人类的。安徽省政府为了规范本省的水利工...


·工伤鉴定十级标准划分依据是什么?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很多企业职工在受到工伤后,能够及时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工伤损害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工伤鉴定也就成了法院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环节。工伤鉴定十级标准你了解多少呢?那工伤鉴定标准,您了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