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30平方安置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征地补偿30平方安置是怎样的?
  
  随着各地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征地活动进行。我们知道,征地时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安置住房只有最低补偿面积的,大多数地方的安置最低面积是30平方/人,那么,征地补偿30平方安置补偿,具体是如何操作?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内,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含无房户),按30平方米/人的安置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30平方米/人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实际还房面积超出30平方米/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征地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而不足60平方米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原产权面积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 实际还房面积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实际还房面积不足原产权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征地范围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人均产权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人的安置面积套相近户型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在60平方米/人之内不支付安置房补差费用; 原产权面积不足实际还房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安造价补差;原产权面积超出实际还房面积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按本地域内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参照各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通行的补偿项目:
  
  一、农用地征地补偿费用项目详细介绍: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注: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二、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二、拆迁房屋补偿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具体是如何操作的解答。一般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30平/人的,按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补偿,在30--60平则按照房屋的本面积进行安置补贴,大于60平/人,按60平/人进行,超过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补贴。
  
  


·动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动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这几年来全国各大城市都相继的进入了城市改建的大军之中,因为只有这样城市才能够能到更好地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多的房屋都会被拆迁,而对于房屋的持有者来说,房屋动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请参考一下吧。 一、动迁没有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证过户协议书是怎样的?
       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是由专门的部门出具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都需要申请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才能够使用土地,关于土地使用证过户协议书是怎样的很多人疑问,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土地使用权怎么过户还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处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证过户协议书是怎样的? ...


·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怎么打?
      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怎么打? 一、拆迁部门强制征地官司怎么打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
      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在我国农村,由于进城务工人数众多,导致很多土地出现闲置的情况。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村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让出去,这样还能获得一笔收入。那么土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土地...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红河州建水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两大类,像农村的耕地,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等就属于集体土地。政府在搞开发的时候,难免征用到土地。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个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在我国土地管理法里面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的综合地价确定,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要想利用土地获益就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渠道有多种,除了常见的土地使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外,我们还可通过国家政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成为新的土地使用者,但不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其行为准则或手续办理都必须...


·村民征地补偿未到位怎么办?
      村民征地补偿未到位怎么办? 村民征地补偿未到位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带着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去你说的政府的上级政府反映这个征收土地不给补偿的事情;也可以向媒体反映这个问题。...


·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责是什么?一个企业,一家公司,往往是从刚刚创立的几个人慢慢发展的,如果一切顺利,老板有出色的管理能力和眼光,这家公司就容易做大做强,而想要抢占更多的市场,势必要投入更多的资金,那么,融资就是最关键的一步了。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房地产公司融资岗位的职能职...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在我国个人或者单位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定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土地使用权不是一种无限期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续期。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夫妻办理离婚的地方叫什么
       一、夫妻办理离婚的地方叫什么? 办理离婚的地方叫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就在民政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等级的具体机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